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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停车收费场丢失电动车电瓶?》结果

《市民:停车收费场丢失电动车电瓶?》结果

2010-04-09 09:12
本网2010年3月19日刊

    《市民:停车收费场丢失电动车电瓶?》结果

    接投诉后,我网联系投诉人,确认投诉属实。3月23日我网联系至浙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3月24日浙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电子邮件说明收悉(见附件)。

    随后我网联系吴主管,吴主管表示联系投诉人在协商解决。接着,我网联系投诉人,投诉人表示她会配合对方解决的。

    3月25日我网联系吴主管,吴主管表示现在正在协商处理中。3月30日我网联系吴主管询问投诉处理进展,吴主管说:我们的意见是赔他100元,再把已购买的充电器给她,但现联系不上投诉人。

    随后我网联系投诉人,电话无人接后关机。后我网多次联系投诉人,将对方处理意见转告投诉人,投诉人均表示在外出差,等回来再联系。

    4月7日我网联系浙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吴主管电话回复说:我们赔给投诉人的100元钱和已购买的充电器(包括发票)她已拿走了。

质量维权网回访:

    随后,我网联系投诉人,投诉人说的与对方回复相同。投诉人对我网的帮助和支持再三表示感谢。鉴于此,本案做结案处理。

附:

江苏质量维权网办公室:
    嘉业国际城*号楼**0*业户于2010年3月份办理了2010年上半年(1月—6月)的停车证,共计120元其中60元为充电费用,60元为停车服务费(市物价局批文),因其为预收,故上半年结束后(因如不需要停车可退去费用)实际确定金额后可凭收据换取发票。

    2010年3月15日接秩序维护员报告,此车主说她的电瓶车充电器丢失,我司保安部田主管听闻此事立即陪同车主前往监控室查看车辆出入口,并确定该车的确是通过出入口驶向停车场并停放在停车场内,但无法证明她的充电器是否在停车场内丢失,所以无法区分出责任方,根据相关法律是可以不予赔付的。但站在其为本大厦业户的角度上考虑,我司给出了2种处理结果:第一按照折旧后原价的50%作为赔付;第二我司提供一个充电器,保证车主的正常充电也确保充电器的品质。

    业户同意并认可了第二种方案,但态度强硬的要求当天下午16点前买到(当时已是下午15点左右)。我司也立即安排人员积极的去处理,但因时间过晚当天买回时已是17点左右,于是致电业户是否还在大厦内,但其告知不在,明天早上10点钟前来取。3月16日10点左右业户来取充电器,但因插头的标准不一样,于是我司又安排人员去换,下午换来后,立即给她打电话,但其说来取一直未来。于3月17日中午12点左右过来说:“插头标准还是不不对”, 愤然离去,我司多次与其联系,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虽业户提供过充电器型号,但我司去配充电器时型号是对的,但因插头种类繁多,我司建议业户陪同一起前往购买充电器,但业户态度强硬表明让我司自行解决,我司也表明如果有差错的话可立即协调更换,在责任未明确的情况下,我司考虑其为本大厦业户,又秉着服务于业户的从业标准,我司服务人员一直面带笑容,态度和蔼积极的处理并相应此事。

    在接报江苏质量维权网办公室电话后我司也认真核实此稿件,并上述补充内容。

               浙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
                                 2010年3月23日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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