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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未告知分时电费还得申请》结果

《用户:未告知分时电费还得申请》结果

2010-05-19 09:15
本网2010年4月19日刊

    《用户:未告知分时电费还得申请》结果

    接投诉后,我网办联系投诉人,同时联系至南京供电局。4月22日投诉人在我网网页再次投诉,对南京供电公司的解释表示不能接受。后我网办又一次联系投诉人,投诉中的问题进行交流。

    4月23日我网办接南京供电公司的回复邮件(见附件),同时与南京供电公司的杜小姐,就投诉人的二次投诉情况进行交流。交流后,我网办将投诉人的二次投诉的相关资料,传给南京供电公司,同时建议其进一步与投诉人交流解释,然后将最终结果告知我网办,杜小姐认可。

    4月28日上午我网办联系南京供电局杜小姐,杜小姐回答说:我们已经安排相关人员联系投诉人了,同时提出为其上门服务的意见,投诉人说:没什么需要上门的。之后我公司相关人员又将相有规定,向投诉人重申,投诉人没有表示反对。鉴于此本案作结案处理。

附:

江苏质量维权网:
    近日,汪先生在江苏质量维权网投诉“南京供电局不默认分时电费涉及欺诈”的问题,我公司经了解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颁发的苏价电传[2003]41号文件和南京市物价局颁发的宁价工[2003]295号文件,居民分时电价属试行范畴,文件明确规定:“凡需要试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按照用户自愿的原则,由用户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供电部门确认后,按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文件发布后,物价部门及我公司均就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相关政策规定在南京主流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广泛告知广大市民,我公司一直按文件规定程序严格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

    经查实,汪先生此前一直未向供电公司提出开通峰谷分时电价的申请,因此供电公司依据政策规定对汪先生(户号:0638078***)执行江苏省统一标准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供电部门对其的电价执行是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的;如果无客户的申请、供电部门单方面将其改为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反倒是违反政策规定。因此,依据政策规定,供电公司不能“默认分时计费”,不存在刻意“欺诈”的情况。

    二、关于帐单

    广大用电客户可以通过供电营业厅、95598供电服务热线、95598网站等方式查询、核对电价、电量、电费情况。另外,南京供电公司短信电费平台也正式上线。客户可以留下户号和手机号,供电公司会每个月给客户发送电费提醒短信。客户在供电营业厅、各协议代收费银行网点交纳电费后,会向客户出具正式电费发票,发票上会注明电价、电量、电费、度示等信息,一目了然。银行代扣客户需要向银行索取电费发票。

    汪先生所收到的“电费帐单”是我公司向连续成功代扣电费三次以上、有良好信誉的部分居民用电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每半年寄送一次。汪先生家为双月抄表交费的客户,今年上半年的电费帐单要到今年的下半年寄出。电费帐单向客户提供了近半年来用电明细帐单和用电量情况分析,并做用电宣传和提出合理用电建议,与银行的对账单不一样。

    汪先生收到的电费帐单上,供电部门给出了“请根据您的实际用电需要,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如需开通分时,请携带相关证件到供电营业厅办理手续或拨打95598热线咨询。希望您在生活中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我们会为您提供最贴心的服务!”的建议。按电费帐单上的建议,汪先生于4月18日到供电营业厅办理了开通分时电价的业务,以后用电按居民分时电价执行。

                                                    南京供电公司
                                                  2010年4月21日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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