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06月28日 江苏质量投诉网由江苏省质量协会主办,全省50家省级重点行业协会联办,主要通过网络渠道联合受理并调解江苏地区质量投诉,解答用户咨询,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用户诉求和群众关切的专业平台。

江苏质量投诉网

www . js12365 . org . cn
投诉直通车
投诉电话:025-84630124
投诉邮箱:jszltsw@163.com

《南京业主:百安居踢脚线 白蚁蛀蚀》结果

《南京业主:百安居踢脚线 白蚁蛀蚀》结果

2010-06-24 08:30
本网2010年6月11日刊

    《南京业主:百安居踢脚线 白蚁蛀蚀》结果

    接投诉后,本网办联系投诉人,联系至南京百安居工程部。

    6月17日百安居上海总部华东区市场部李经理致电:问题正在处理当中。稍候,邮件回复函收悉(见附件)。

    6月18日,我网办联系投诉人,告知回复意见。投诉人说:“百安居到目前为止无人与我联系,我不同意再用木质踢脚线,希望换成大理石的。后期如果百安居跟我联系,不管什么情况,我会及时反馈的,感谢江苏质量维权网的帮助及关心。

    6月21日投诉人致电:百安居依然没有人与我联系,希望维权网督促。

    稍候,我网办联系百安居上海总部华东区市场部李经理,她说:“关于客户家里出现白蚁现象原则上说不是百安居的责任,考虑到人性化的处理方式,终极处理意见就是帮其免费更换同款踢脚线,其余不予支持,如果客户有异议可申请第三方仲裁或鉴定。之前与客户多次沟通,再沟通也没有多大意义,考虑到维权网的建议,我们可以与其再联系。”

    6月22日我网办联系投诉人,电话占线。

    6月23日投诉人致电:百安居无人联系。我网办告知回复意见,投诉人不予认可:(1)百安居始终不予正面回答问题,总是强调踢脚线是经过高温处理过的合格产品,却无法证明该产品就一定不会携带白蚁;(2)百安居自始自终就是推脱责任。不管怎样,还是感谢江苏质量维权网对此事的关注,谢谢你们。

    鉴于双方各执己见,无法协商一致,本案现做结案处理。

附:

江苏质量维权网办公室:
    非常感谢你们对百安居的关注。百安居南京雨花店于2010年6月4日接到顾客张女士投诉,告知家中踢脚线遭白蚁蛀蚀事宜。收到张女士的反映之后,百安居非常重视,立即派专业人员前往客户家中勘察。经过我们深入和详尽的调查和了解,百安居现就此事件特此向媒体给予如下的情况说明:

    2009年3月,家住镇江的顾客张洁在百安居南京雨花店购买了踢脚线用于家中装潢。2010年6月4日,张女士向百安居投诉家中客厅的两面墙下踢脚线发现了白蚁。在接到投诉之后,百安居立即安排专业人员于次日前往张女士家中勘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仅在张女士家中靠近窗户下面及左面的两处踢脚线有白蚁,且踢脚线背面有受潮霉点,而其它木质的踢脚线及门框、木门均未发现白蚁。

    现场勘察后,百安居专门咨询了南京市白蚁防治中心,了解到经过高温处理过的木质踢脚线不可能携带白蚁虫卵。此外,百安居踢脚线的供应商也提供了该踢脚线的产品合格证,证明该踢脚线出厂前均已做过烘干除虫处理,明确该踢脚线自身不会有白蚁。由此判断,张女士家中的白蚁源于外来的虫害,与百安居提供的踢脚线无关。

    然而张女士提出,要求百安居对其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将整个客厅的踢脚线重新更换成大理石踢脚线,并承担其白蚁防治费用2000元。

    虽然张女士家中出现的白蚁虫害非百安居所售产品所致,但是本着“顾客利益至上”的原则,百安居与商品厂家还是愿意一同前往张女士家中协商处理此事,并愿意帮顾客家对破坏的踢脚线进行无偿修复。

    目前,张女士与百安居尚未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百安居将继续积极地与张女士进行沟通,并通过正常的合情、合理、合法的渠道,采取一切必须及有效的措施,以确保该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百安居作为专业的家装建材零售商,从1999年进入中国发展至今,一直致力于为顾客提供质量上乘、售后服务完善的全套家装解决方案,为国内建材装饰市场的蓬勃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造访百安居的顾客每月超过250万人次。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南京业主:百安居踢脚线 白蚁蛀蚀
我要投诉
我要举报 我要咨询
© Copyright 2007-2013 江苏质量投诉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江苏省质量协会   地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受理投诉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329号  联系电话:025-84630124  传真:025-84630394
   网络维护:南京灵恩质量技术咨询公司
备案号:苏ICP备11031680号-3 总访问:11155331
本网所有投诉信息均来自网友提供,任何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如果出现捏造诬陷信息,由个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