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现在向你们反映一件非常令人气愤的事,希望你们能主持公道。
2005年7月6日,我受“兖州市小小超市”经营者郭聪伟(我妻子)委托,按深圳市旭日阳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李春燕女士的要求,将3150元(货款3050元,运费100元)打到深圳市旭日阳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帐户,购买10个MP3、MP4。深圳市旭日阳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中铁快运运输,2005年7月11日上午10:30左右,兖州站行李房中铁快运办事处将这批货物送到“兖州市小小超市”,在收货人(我)不在,没有见到收货人(我)有效证件、领货人(我妻子的姐姐郭聪敏)有效证件的情况下,让我妻子的姐姐(郭聪敏)在《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票号75577号)(NO:K4401-0493607)上的“领货人签章”处签上了我的名字(窦辉),然后扬长而去。我妻子回来后验货,结果很容易就撕开包裹的胶带封条,很诧异(因为原来很难撕开),打开其中1个MP3包装盒后,一看没有机子,很吃惊,然后就打开所有的MP3、MP4的包装盒,竟然所有的(共10个MP3、MP4)包装盒里都没有机子!!!!----而且显然被人翻腾得乱七八糟。
于是,我妻子给我打电话,我就抓紧赶回家,将这些被盗后的空盒和部分数据线、充电器、说明书、三保卡及外包装箱拿到兖州站行李房中铁快运办事处,那里一位叫蒋明的负责人听了我介绍的情况,马上与深圳中铁快运方面联系,并称了包裹的重量,告诉我比发货时的重量7kg少,然后让我留了电话,说随后告诉我处理意见,我非常明确地告诉他,必须赔偿我全部的损失!
接着我和我妻子(郭聪伟)拿着被盗后的货物到兖州铁路派出所报案,这时,兖州站行李房中铁快运办事处的蒋明打我手机告诉我,他已经和深圳中铁方面商量好了:全额赔偿,让我满意、让我放心。兖州铁路派出所的警察同志做了详细的记录,并对被盗后的盒子等物品拍照取证。这时仔细清点,才发现,被盗的物品包括:
[1]、2个256M的“彩蝶之音II升级版”MP4裸机;
[2]、2个256M的“MP4-01”MP4裸机;
[3]、6个128M的“天籁之音”MP3;
[4]、8条数据线;
[5]、3个驱动光盘;
[6]、3份说明书
[7]、1个“天籁之音”包装盒(仅剩裸机的红垫子)。
第二天,兖州站行李房中铁快运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又再三向我表示全额赔偿,但现在不仅没有赔偿1分钱,反而在2005年送来的MP3货物又在运输途中被盗窃2个MP3,而且,兖州站行李房中铁快运办事处的蒋明口气也变了,说原来的全额赔偿的意思是让我满意,不是答应全额赔偿。
我向深圳市旭日阳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付了3050元的货款和100元的运费,深圳市旭日阳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铁快运送来的却是被盗后的9个几乎完全是空盒的东西,这让我如何能接受!
由于中铁快运的失职而使我们蒙受无辜的损失,我坚决要求“兖州站行李房中铁快运办事处”赔偿我的全部损失3181.5元【其中:货款3050元、运费100元、汇款费31.5元】元,并保留索赔因为延误收货而造成的更多损失的权利!不讨回公道誓不罢休!!!!!!!!!!!!!
附:在得知托运给我的货物被盗后,兖州站行李房中铁快运办事处送货人员又到“兖州市小小超市”找到我妻子的姐姐索要了我(窦辉)的身份证,抄下了我的身份证号码。目前,《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NO:K4401-0493607)上,“收货人有效证件号码”和“领货人有效证件号码”两栏,仍然是空白!而“领货人签章”一栏的我的名字“窦辉”也不是我签的!
窦 辉
2005年8月17日
附件:1、《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
NO: K4401-0493607)复印件;
2、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3、深圳旭日阳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
4、中铁快运普通记录(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