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我要继续投诉圆通快递公司服务质量
2005-11-16 07:39
投诉主题:维权网,我要继续投诉圆通快递公司服务!
投诉时间: 2005-11-15 14:16:51
投诉对象: 圆通快递公司
投诉内容:
首先,非常感谢质量维权网对我的援助!
11月10日,我发送了“圆通快递公司的服务令我心寒”之投诉邮件。次日,维权网的工作人员就来了电话,热心询问了情况,着手开始处理。
12日,圆通公司负责人马先生与我电话联系,说“我们已找人托关系取回了在杭州被扣的包裹”。同时,承诺待货到后与我协商赔偿事宜。
11月13日,该公司将我失踪20多天的“快件”包裹交还。但对于该起莫名其妙的货物“失踪”事件,快递公司应该负有什么责任,绝口不提。不仅无人出面就毁约进行赔偿,连起码的赔礼道歉都没有。好象液体运输一开始就是我错了,他们给我把东西送还回来已经是给我天大的面子了。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向维权网反映一下我所了解到其他情况: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2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2003年2月5日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中,第一款“每名旅客每次最多可携带2瓶(每瓶容积均不得超过500ML)碳酸饮料、矿泉水、茶水、牛奶、酸奶、果汁等液态物品,并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随身携带乘坐飞机;其他超出部分一律托运。”第二款“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如果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从这里不难看出,从法律、法规上讲,民航是允许液体物品作为货物托运方式进行运输的。而快递公司所谓“杭州机场安检因为运送的是化妆水而扣押”是无稽之谈。
此外,经我本人10月22日、11月10日两次致电杭州机场货运安检部(TEL:0571-86662211)咨询,该部门工作人员(两次致电恰好是同一人)回复说“对有问题的危险品,他们采用暂时扣留、不予运送的方式禁止危险品上机。之后,立即通知运送人到安检部门,进行口头教育后拿回退货。”对于“罚款”问题,该工作人员解释说“对于危险品运输,机场安检部门是不可能罚款的,因为他们并非执法机构。只有公安部门才有经济处罚的权力。”同时,她帮我查看了杭州机场货运安检部门10月17-20日几天中危险品暂扣记录,除10月18日有一票圆通快递的禁运危险品(3桶油漆,目的地是北京的)被扣留外,并没有因夹带化妆水的货品被扣留的记录。她认为“只有1瓶化妆水是不大可能被扣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的快递货品正是10月18日同日在杭州航空部“卡壳”的。这一天,如果确实有一批圆通快递的禁运物品被查获,那么是否因利益关系受损而导致我的货品受牵连,值得怀疑)
第二,圆通公司负责人马先生在11月12日与我联系时说,说“我们也没有办法,你的东西还是我们托了人找了关系,送了一条香烟才拿出来的。一般被扣的东西就会被没收是不可能拿回的”。为给自己的话加上佐证,甚至说“就象假币,被银行没收了拿不回来一样”。
因此,我认为,对圆通快递单方面毁约行为:
1、如果确实是违禁品被扣,请其出示杭州机场安检的暂扣证明。
2、如果该公司无法出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暂扣证明,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之规定“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请其说明我的东西是被什么人什么部门私自扣留了20多天?我认为,圆通快递的行为不仅是单方面毁约,还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要求圆通快递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给予毁约的相应赔偿!
本条投诉处理情况:
昨有用户致谢本网:《投诉圆通快递》问题已解决 添加时间:2005-11-19
留言主题:圆通快递公司已与我达成一致协议
留言时间: 2005-11-18 13:04:53
留言内容:
质量维权网:在你们的帮助和关心下,昨天,圆通快递公司就我失踪快件问题与我达成了一致协议。
昨天下午,圆通的一位姓胡的小姐联系了我,在赔礼道歉的同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答应为我免费发送20次快件包裹以作为经济赔偿。
虽然没有给我现金补偿,但我觉得该公司在后来的态度上还是积极的(虽然在我写第二封投诉前还发生了语言冲突,号称“一分钱都不赔”),也认识到了自己管理上的问题。因此,我认为已经达到了我投诉的目的。所以,特此写信以做结案。
再次感谢贵网的援助!南京的消费者有了您们这样一个敢于伸张正义的媒体,真的是百姓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