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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与实物不符,如何处理?

样品与实物不符,如何处理?

2005-07-14 15:50
局长:

本人诉金陵装饰城、特美特整体橱柜厅以次冲好,一种型号两种规格,样品与交付的实物不符,故意串规,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

2005-年5月22日在金陵装饰城特美特橱柜厅定制了一套不锈钢整体厨房台面并要求按照柜台样品焊接一只D-37F墨林牌洗菜盆。合同见附页1。

不锈钢整体厨房台面是一种特殊产品,它需要先将洗菜盆外边切割掉以后,再与整体不锈钢厨房台面进行焊接。所有原材料均由加工商进货。正因为有这样一个环节,就为加工商创造了造假机会。

金陵装饰城特美特整体橱柜厅以墨林牌洗菜盆南京代理身份与我们签定了合同(见附页1)。台面做好在安装后,本人对台面中的洗菜盆感觉不对,与安装工人交涉后,因其型号与合同一致,工人让我们有事与柜台联系。我夫人去柜台回来后告诉我,确实是该型号。无奈,我再次去柜台,经过现场初步测量洗菜盆样品内径,才明白,样品与交付的实物不符。内径长和宽竟然各相差3cm。与金陵装饰城特美特橱柜厅交涉后,该厅董女士先是以洗菜盆外边已经切除尺寸无法认定为由拒不认错(看来是惯用的手法),但是,当她知道洗菜盆标签未错时,就告诉我这不是她的错,是厂家发货错,让我自己去找厂家处理此事。

我投诉到金陵装饰城客服部。7月4日,市场部庞先生约我到柜台。在现场,营业员周女士,我和庞先生再次确认了该样品即为我合同定货的D-37F。确认了样品内径为380×410与我反映的实物不符。但是,该柜台以厂家供货错应找厂家为由不予理睬。庞先生遂将处理意见(见附页2)交与我后,嘱咐我,留一分复印件交客服部,你可以去找相关部门处理。

我投诉到建邺区消协,洪先生告诉我去找金陵装饰城市场部吴经理和客服部梁经理。

7月5日,我与梁经理,庞先生,厂方,特美特柜台董女士,在金陵装饰城见面。

柜台董女士认为:合同型号没错,我们加工没错,厂家发货错,我们不管。

厂方认为:      合同型号没错,样品与实物的确不符,是因为现在改进了,实物内径是比样品小3cm,但外径没变,不影响安装,你仍然可以用,实在不行,可以为你换个锅。

梁经理认为:    合同定的型号没错,样品与实物确实不符,但是,你们没有在合同上特别注明内径尺寸,厂方只愿意赔偿100元歉意金,你不同意,我们也没有办法。处理只能到此为止了。处理结果见附页3

样品与实物不符,一个型号2个规格,难道就没有地方管理???

上新河工商所武小姐2005-7-6 14:00的处理意见是:墨林厂家愿意更换一个台盆,但是,要求我把台盆切割下来还给厂家,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与他们无关。

这不是纯粹刁难消费者吗?巨大的不锈钢整体台面,我能切割下来吗???

最后,上新河工商所武小姐建议我重新去12315投诉,因为他们认为被告的主体错,她处理的是墨林,要我追加被告。

建邺区消协洪先生2005-7-6 16:00处理意见:经过协商,金陵装饰城明天会通知你,厂家已经答应赔偿200元差价。我们毕竟没有处罚权,只能如此了。

金陵装饰城庞先生2005-7-7  13:40处理意见:厂家已经答应赔偿200元差价。但是,厂家代表出差了,可能要一个星期,只能如此了。

厂家从此杳无音信。

墨林洗菜盆的型号,尺寸,价格:

我定货的样品D-37F:台面上尺寸:内径为380×410,外径800×465,标价989元

实际交付的实物:    台面上尺寸:内径为350×380,外径755×410,实付950元

柜台上其中D-66F的  台面上尺寸:内径为340×380,外径750×400,标价839元

1. 样品和实物,不仅在内径上而且在外径上都不对。上面厂家竟解释外径没变内径错只是误差问题,这是故意侵权,必须由其举证,否则就是废品重新利用。

2. 从上面列出的型号尺寸和价格上就能看出:D-37F和D-66F仅在价格上就相差150元,而交付给我的实物在柜台上没有任何型号,该产品从出厂到加工,经过了2个不同的单位。一、特美特是专门加工不锈钢橱柜的单位,整天加工的就这几种台盆,从加工的顺序及开孔时的谨慎程度,合同上表明的是D-37F,其开孔尺寸是800×465大孔,怎么可能轻易地在整体不锈钢台面上开出755×410的小孔呢?二、该产品外型只能说接近D-66F,即使是厂家的错,也只能瘦身错为D-66F,怎么能变大为D-37F销售呢?经过多道工艺,不同厂家,多个人手……是尺寸误差吗?很显然,是以小充大,能蒙则蒙,骗不过去,就赔点差价了事。

3. 小尺寸的D-66F一类的洗菜盆,因其使用起来没有大盆方便爽手,在如今的豪华不锈钢整体台盆市场上已经开始淘汰,市场销售疲软,价格暴跌,仅在金陵装饰城走一次,就可以知道大盆和小盆的市场销售情况。

4. 整体不锈钢厨房台面,是特殊的产品,它需要将洗菜盆外边切割掉以后,再与整体不锈钢厨房台面进行焊接。现在,样品与实物不符,经过消协,也只能要求加工商赔偿200元差价(还无法落实)?对于厂家而言,少赚200元就能搭售出这样的小盆,如果再能搭售出次品,废品,何乐而不为!!!厂家能将样品展示到现在,说明厂家就是要这样做的,就不怕被罚款200元甚至更多。赔偿200元的处罚,就是对这种奸商行为的默许。不仅不能惩戒厂家的不法行为,更会助长了厂家以次充好,恶意损害消费者的气焰。

直到7月4日,庞先生的现场测量和7月5日的多方见面,样品与实物不符已经是大家公认的事实,显然是一个型号2种规格,加工商是根据焊接后会失去外型尺寸这样的事实来瞒天过海,以小换大,恶意欺骗消费者。加工商能证明其用的不是废品替代吗?

局长:

作为消费者,为了维权我被金陵装饰城、特美特整体橱柜厅推向厂家,又被厂家拖的筋疲力尽,实在没有精力再在他们之间奔波,只有请求工商尽快查处。

难道实物与样品不符,老百姓只有忍气吞声???


1. 严惩不法商

2. 关于赔偿问题: 

l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限时另外重新做一套不锈钢台面(需承担因重做造成的实际损失);

l 或者,如果厂家能有证据证明该盆不是次品,只要退还差价(但是要赔偿我因使用小洗菜盆不便而多付出的体力和脑力(如洗菜时要加倍防止水花浅出,水花浅出时要擦地等的损失费至少1元/天×365天元)。该项赔偿最少400元最高为一个D-37F洗菜盆的金额950元。


已经为此事处理过的单位:

上新河工商所86618568武小姐2005-7-6 ,11点。

建邺区消协洪先生84467315

金陵装饰城市场部:庞先生86511888转

金陵装饰城客服部:梁经理86511888

金陵装饰城市场部:吴经理85111795

消费者:胡守平

手机:13951709860

200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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