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江宁房地产”与“久和”遭业主愤然投诉
2006-04-12 07:51
投诉书
江苏质量维权网:
我要投诉南京“江宁房地产”与“久和”公司。
我于2003年5月份购买了南京江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久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佛城西路的江南青年城A9幢106室房屋(期房)。房屋面积为115平主米,为三室二厅二卫。该房于2005年10月交房。
屋内地面因下沉于2004年12月相继出现十多处开裂,最长的达2米多长,裂缝宽1至4毫米不等。而且地面与墙体交合处完全裂开,裂缝宽1至4毫米不等。至使至今不得装修入住。进户防盗门锁和入户彩铝门锁是坏的,锁不上。
我于2004年12月向南京江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久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了物业维修审请单和《房屋验收整改问题汇总表》。
3月3日,根据所在物业公司的要求要求,我方向物业公司提交房屋钥匙2把(入户防盗门和阳台进客厅彩铝门钥匙各一把),供检查维修。青年城当月对房屋的开裂处进行了多处切割修补。修补后第二个月再次开裂。
4月份,我提出须将现有地面砸除并重新按建筑标准制作地平面的要求。该公司负责处理工程遗留问题的朱工提出用水泥加避水浆维修可以解决此问题。当时我指出,此方法只能阻隔临时积水造成的渗漏,而不能解决长期积湿而形成返潮的问题。当时朱工说我方不懂工程和材料,说水泥本身就具有防水功能。说维修后百分之百保证质量,保证不开裂、不返潮。并愿意和我方签定质量保证协议书。在此情况下,我同意该公司进行用加避水浆的水泥进行维修,但是,我提出必须是在保证修好的前题下进行。
同时,与该公司陈河经理商议相关因质量问题计算延期交房的赔偿事宜。陈河经理表示,从审报之日起计算到5月底,违约金照赔。并让我放心,保证在5月份修好。
该公司于2005年6月进行了维修施工。朱工在当月通知我对其维修情况进行验收。当时我提出加铺后地面存在大面积龟裂纹和进房处地面有鼓起情况时,朱工解说不是裂纹,而是加入避水浆的水泥年所产生自然纹理。后地面又出现裂缝。
青年城陈河总经理与我方进行联系,并提出解决条件:
从合同交房日期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售方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给予推迟交房违约金赔偿;另付予我方1000元作为地面修复费用。
2005年11月4日陈河安排工作人员吴小姐与我方签订《处理协议书》,《处理协议书》中计算出赔偿金额为19888元。由于当时吴小姐称主管该工作的张总不在,盖不了章,《处理协议书》要拿到公司去盖章,所以协议书只有我方的单方面的签字,并存放在售方。
此后,我曾多次向该公司吴小姐催促赔偿一事,而吴小姐总以工程维修人员不肯签字或还没有办好为由进行推脱。
2005年10月22日上午,我再次向青年城提出维修并提出违约赔偿,并填写《房屋验收整改问题汇整表》。
2005年12月6日,我再次电话与该公司吴小姐联系,吴小姐此时称此事不好办,说公司不能赔付《处理协议书》协议上的数目,并称领导正要找我谈谈此事。我当即表示于12月7日上午去江南青年城商谈此事。
2005年12月7日上午9点30分,我到达江南青年城吴青小姐的办公室。吴青小姐说:“这份《处理协议书》没有效了,等你来了当面撕掉作废”。在没有征得我方同意的情况下,从抽屉里找出那份《处理协议书》并自己确认后随即撕毁。
该公司的这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令我感到失望。
房子是商品,我们买房买得应是一件完整、质量符合生产标准的商品,而不是一件殘次品。他们按优质品或合格品的价格向我出售,给我的房屋商品却有这些问题,我不知道这是否属欺诈行为?至少这是目前在房地产交易中普遍存在的一个消费者维权的盲点,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还无力与这种不平衡、不公正的商品交易进行抗争。我们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同时也有责任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尊严。
2005年12月12日上午9点28分,我通过114查询后向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
2005年12月14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及“久和”朱工、建筑方陈建华到现场进行投诉调查。出具《工程质量投诉现场调查表》,《调查表》中明确认定在实施2次维修后,室内地面局部出现裂缝。并建议:1、墙边裂缝切开后用柔性材料嵌入;2、地面裂缝要由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打开后查明原因后拿出方案处理。并出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意见书》认定在实施2次维修后“底层地面局部出现裂缝”。要求: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并要求:“投诉质量问题要求在10内处理完毕,并将整改完成报告书我站”。
当即江南青年城“久和”方面朱工表示:“不会做地面打开后检查的,要么修,不修拉倒”。并表示青年城是不会进行赔偿的。
我表示:“如果不打开地面查明原因,我是不会同意进行维修的。”因为前2次的维修已经掩盖了大部分事实,这次不能再错下去了。
当时监督站工作人员也表示,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后和拿出解决方案才可以进行实施。
2006年1月27日收到江南青年城2006年1月23日发出的落款时间为2006年1月18日的《A9—105地坪裂缝维修方案》(应为A9—106),《方案》只提及对现在还能看到的裂缝的维修方法,而对已经被上两次维修所掩盖掉的裂缝、造成裂缝的原因、因为裂缝投诉、维修及江南青年城因处理不力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却只字不提。
由于经历了两次维修,地面依然开裂,所以我认为在没有经得原因的确认,不能保证维修质量的前题下,江南青年城的维修方案是不可行的。
从2004年12月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到2006年至今,一年又是个月,江南青年城一直未能就质量问题进行妥善解决,严重影响了我方装修入住。
因此,现特向江苏质量维权网提出投诉,希望能对江南城房子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和原因调查,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从2004年10月合同交房之日起至维修完毕、验收之日止,由青年城按延期交房进行赔偿;
2、同意青年城2006年1月18日的《维修方案》,并由青年城方进行维修;
3、维修结束后,如果再度出现问题,青年城方必须按合同予以维修。
投 诉 人:马x
投诉时间:2006年4月11日
本网注:
针对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今天上午江苏质量维权网办公室将联络有关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此事真相如何?最终如何解决?本网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