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住户提供检测报告,“金马郦城”真的甲醛超标?
2006-11-08 08:19
近日,年过7旬的朱老先生替其远在外地的女儿向江苏质量维权网投诉,反映其购买的南京“金马郦城” 一处精装修房存在室内空气质量甲醛“超标”问题。而被投诉单位“金马郦城”方面则派出人员向本网辩称:朱先生无权替其女儿投诉,除非朱先生有公证处公证的、其女儿的“授权委托书”。
11月3日,应本网要求,朱老先生提供了其女儿范女士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同时提供了检测机构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显示:范女士购买的“金马郦城”一处精装修房,确实存在关乎室内空气质量的甲醛超标问题。
事 情 起 因 10月25日,朱老先生来到我网办公室,帮他那正在外地办企业的女儿,投诉“金马郦城”的所作所为,并表达了希望质量维权网帮助维护业主正当权益的要求。
朱老先生陈述:他女儿范女士“于2005年9月,花115万元购买了‘金马郦城’的一套精装修房,连室内所有家具都是‘金马郦城’配备好的。自己入住后不久就又搬出了这套房子,因为入住后发现:马桶不通,水路不通,油烟机不排烟,电话无法接通,空调也没安装在正常位置上。”更令朱老家人不能忍受的是:“室内空气刺鼻,后经检测室内的确甲醛超标。”
朱老先生说:后经多次交涉,室内设施“不通”的情况基本得到“金马郦城”方维修解决。同时,“对于造成我家人无法正常入住的问题,‘金马郦城’销售经理给出的答复是:可以赔偿业主一年的物管费用。但是,对于‘室内甲醛严重超标’的问题,既得不到‘金马郦城’认可,也不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朱老先生还反映:“当时的《申请》居然是由售楼小姐私自替我女儿起草并签的字。”
为女儿投诉维权、反映情况,也要公证处公证? 10月31日,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在《本周投诉》栏目中刊发了朱老先生的投诉内容(已隐去“金马郦城”,只称“南京某楼盘”,并注明:“事实真相如何?将联络被投诉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
11月3日临近中午时分,“金马郦城”方面派出自称“销售部经理”的阚某和法务科朱科长等一行3人来到江苏质量维权网办公室。
阚某辩称:朱老先生无权替其女儿投诉,更无权与“金马郦城”对话;因其不是房屋的真正“业主”,除非朱老先生有公证处公证的其女儿的“授权委托书”。
阚某还认为:在朱老先生与“金马郦城”多次“谈判”过程中,业主方面已属“过度维权”。
当本网工作人员针对投诉人所反映的“房屋甲醛超标”等问题是否属实,要求“金马郦城”方面配合我网调查并给予书面回复时,“金马郦城”方面人员阚某明确表示:“你网必须先下掉已上网的朱先生的投诉信息,否则我们不能给你网‘调查回复’!”
此外,这位自称“金马郦城销售部经理”的阚某,还扬言要追究本网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拿出了女儿的委托书,更拿出了检测报告
11月3日,应本网要求,投诉人朱老先生提供了其女儿范女士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范女士委托其父朱老先生,全权处理、解决与“金马郦城”有关争议事宜。
同时,投诉人朱老先生还提供了检测机构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显示:范女士购买的“金马郦城”一处精装修房,确实存在甲醛超标问题。
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2006年7月5日签发的《检测报告》。委托单位:范X;采样地址:金马郦城10-3XX;检测和判定依据: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结论:经对室内空气采样并检验,储藏间的甲醛,儿童房甲苯、TVOC、氨不符合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细目为:采样点位储藏间,甲醛测量值0.84 mg/立方米,国家标准0.10mg/立方米,单项评价:超标。甲苯测量值0.60 mg/立方米,国家标准0.20mg/立方米,单项评价:超标。采样点位儿童房,TVOC测量值1.96 mg/立方米,国家标准0.60mg/立方米,单项评价:超标。氨测量值0.71 mg/立方米,国家标准0.20mg/立方米,单项评价:超标。
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2006年8月20日签发的《检测报告》。委托单位:范X;采样地址:金马郦城10-3XX;检测和判定依据: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结论:经对室内空气采样并检验,厨房和儿童房的甲醛不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细目为:采样点位厨房,甲醛测量值0.30mg/立方米,国家标准0.10mg/立方米,单项评价:超标。儿童房,甲醛测量值0.38mg/立方米,国家标准0.10mg/立方米,单项评价:超标。
专 家 观 点
昨天(11月6日),本网领导、江苏质量维权网主任、省法制新闻协会副秘书长高潮,在听取本网投诉科工作人员关于此条投诉的汇报后认为:商品房关乎室内空气质量的甲醛、甲苯等“超标”问题,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住户依据质检机构的检测报告,向售房企业和维权机构投诉反映情况、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肯定是正当的。
高潮主任认为:如果住户提供的检测报告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有关当事企业就应该反思: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就应该积极与用户沟通协调、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不应该找出种种借口给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更不应该试图凭借强势封杀对已不利的“声音”。
本网质量维权律师团成员、律师方昉认为:对于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出具的有关范女士家甲醛、甲苯等认定“超标”的《检测报告》应认定有效,范女士及其家人有权据此主张维护自家的正当权益;业主及其家人据此论理,不属于“过度维权”。
对于“金马郦城”来人阚先生所说“朱先生没有获得业主范女士签署的委托书,且须经过公证的,就不能与我们商谈”的话,方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须经过公证”,无此一说。
此起投诉真相如何?处理进展情况如何?结局怎样?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将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