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花山区法院判决出来了,判:
1、原告与南京祯安装潢公司装修合同解除。
2、南京祯安装潢公司返还16800元装修款,扣除600.5元拆墙费用,支付3000元损失,合计支付19199.5元给原告。
3、南京祯安装潢公司将原告房屋除拆墙外所有部分恢复原状,将所有材料清理出场。
4、案件受理费8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共1200元由南京祯安装潢公司承担。
花山区法院 审判长:赵叶芗(xiang)
审判员:桑毓(yu)梅
审判员:任忠平
2005年4月25日
感谢我国的法律,感谢民主的社会。我在和南京祯安装潢公司交手中做到:
1、不违法
2、和其他客户诚恳交谈(多次南京祯安装潢公司都打了预防针)
我决定“五一”期间要做好南京祯安装潢公司的一名编外人员:“按时上下班”
本人对所发表的一切愿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