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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滨医院为何要隐瞒事实真相?

江滨医院为何要隐瞒事实真相?

2011-10-30 23:43
我儿因锁骨骨折于前年4月在江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结束回到病房就听患儿说:“想睡觉”。即上床入睡.大约二十分钟后发现患儿全身及指甲发乌发紫,呼喊患儿名字没有反应.我们呼救医生.骨科黄主任赶到对患儿进行人工呼吸.后又插氧,机械辅助呼吸.抢救持续大约40分钟时注入半支纳诺酮[据医生说]后患儿苏醒。  
    一,院方提供的治疗及抢救情况说明:
    患者某某,男,15岁,因“左锁骨外伤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于2009年4月25日17:15入院,入院诊断“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入院后急诊在臂丛+颈丛麻醉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时间及麻醉时间如下:
    麻醉开始时间:2009年4月25日22:15分
麻醉用药:0.25%罗哌卡因30ml
手术开始时间:2009年4月25日22:45分,结束时间:23:30分
    回到病房时间:23:40分
    使用镇痛泵时间:术后接静脉镇痛泵
    术中辅助用药:杜冷丁50mg,氟哌啶2.5mg
    患者于4月26日0:00突发呼吸抑制,检查心跳存在,紧急予人工呼吸,0:05麻醉科予气管插管,气囊辅助机械呼吸,测血氧饱和度为98%~100%,维持辅助机械呼吸,予纳诺酮0.08mg静脉推注,患者于0:40清醒,问话时对答良好,四肢均能活动,经相应治疗至04月30日出院未有其它不良反应出现。
患者出院后曾前往上海就诊,并在我院行高压氧治疗,经脑电图检查,无明显异常。患者现无异常体征与症状。
患者家属对医方的诊疗提出异议,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医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对患方提出的主要异议答复如下:
1.患者术后出现呼吸抑制的原因可能为术中辅助用药的残余作用、个体对麻醉药物的差异所致。
2.患者术后是否需进苏醒室观察?根据现有规定,苏醒室为日间开放,夜间关闭。夜间急诊手术病人的复苏在手术间进行。该患者术后清醒,对答如流,呼吸循环稳定,符合返回病房的条件。
 3.征得患者家属同意,术后使用了静脉镇痛泵,于手术结束以后连接。
二、江滨医院内部对此次麻醉意外进行过分析。
分析结论为:1手术后为进行麻醉清醒。2前面的麻醉未清醒又过早使用镇痛泵。两个麻醉叠加造成麻醉过量。院方没有把分析的真实结论告知我们。他们隐瞒真相,集体说谎!
三、镇江市第三方医患调解中心请专家鉴定的结果:
1.术后对病人监护不到位。
2.用药记录不规范。
3造成呼吸抑制的原因为:术中麻醉与术后麻醉【镇痛泵】叠加造成。
此鉴定结论否定了院方的个体差异,过敏之说。与院方内部的分析结论【被隐瞒】基本一致.
经多方咨询请教专业人士我们才知道:1.术后应对病人进行麻醉清醒。但医务人员没有 将病人送入清醒室.院方第一次解释说:“因周边各大医院清醒室夜间都不开放,所以我们夜间 也不开放” 。第二次书面解释说:“ 根据现有规定,苏醒室为日间开放,夜间关闭。夜间急诊手术病人的复苏在手术间进行”。 其实卫生部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2.镇痛泵要等术后清醒,再根据需要才可使用。而医务人员手术结束就接入了镇痛泵。
院方一再说他们在手术室进行了清醒。试问清醒室都没进,怎么证明你们做了清醒?【使用镇痛泵时间:术后接静脉镇痛泵】中间哪来时间进行清醒?最后的事实呢?是两个麻醉叠加.... !
正是医务人员两次违章操作造成,却百般抵赖,推卸责任。
四、意外发生后我们与院方医患办协调过程中的情况:
我们 要求院方给我们一个解释。 麻醉科某主任解释说:“出现呼吸抑制的原因是手术用药和镇痛泵用药两个叠加造成麻醉过量所致”。次年同样一件意外 又出自麻醉科某主任同一张嘴却给了一个不同的解释!!不承认以前说过的叠加造成麻醉过量。又说成是:“出现呼吸抑制的原因可能为术中辅助用药的残余作用和个体差异所致”。真正的原因是他们两次违规操作造成,现在却把责任推到我们患者身上! 
当我对他们所说的个体差异提出质疑[就算是个体差异,也应该在麻醉高峰手术时发生呼吸抑制而不该在手术后回到病房再发生]后他们又给出第三种解释。说是:患者对手术麻醉不过敏,是对镇痛泵用药过敏【抢救过程中使用的纳诺酮就不是治疗过敏的药,此药注入后病人就醒过来了。说明就是麻醉过量。】无耻的狡辩!!
   同年8月我们要求复印病历,去档案室后被告知:病历找不到。后又多次索要未果。直至去年5月再次电话要求复印病历时被告知:病历被医教处拿走。我对他们说:“我们患者家属要求复印时病历找不到,医教处要时病历就出来了?”。对方态度很恶劣的回我:“谁说病历找不到?没有人说过病历找不到!”江滨医院有关部门之间串通一气,集体说谎!院方为何迟迟不给我们病历复印???
当时我们对呼吸抑制大脑缺氧所带来的后果一无所知。后来听说才知道会伤害大脑,会有后遗症的可能。需要立即检查及时治疗。混账的医院对我们患者家属却只字未提。假如院方在事发后主动给患者检查并及时治疗,对大脑的伤害是否会小的多?
在我们呼救后,科室主任叫护士电话通知麻醉医生过来对患者进行抢救,这时麻醉医生不知跑哪去了电话打了很久都没人接听!!最后还是我们患者家属打通了电话麻醉医生才过来。假如麻醉医生没有擅离工作岗位及时接听到电话,及时过来对患者进行辅助机械呼吸,患者大脑的缺氧时间就会大大缩短。对大脑的伤害一定小的多!
在和医院协调谈判的过程中,院方某领导的言行让我们深感气愤和失望!!1、我向院方某领导提出:你们提供给我的诊疗情况说明书中有多处于事实不符时,该领导会我:“这说明书不是我写的”。2、该领导答应给我们某一数额的赔偿金,不到几分钟的功夫突然又变卦。3、我们索要抢救记录复印件,该领导答应我们说可以把抢救过程单独复印给我们。当我们再次索要时,该领导又变卦了!说道:“不能给你们,给了我就违法”。我说你答应给我们的,你是领导说话要算话。该领导回我:“我学艺不精”!!真没想到江滨医院能有如此善变,出尔反尔,说话做事极不负责的领导干部!!是他们违规操作给我们造成了伤害却用这种态度和方式对待我们!!!应该吗?
最后一次协调中某领导对我说到:“我们麻醉主任的解释就是权威。她的话就代表我们专家组。再做一次专家分析,分析的结果还是这样。”
我们有知情权,医院有告知真相的义务,医院专家组也分析出造成麻醉意外的原因。就应该老老实实的告知真相,承担责任!鉴定专家都是医院的人,鉴定结果能公平吗?官司的结果能公正吗?这不是在故意刁难我们吗?
我向院方提出的要求:1承认错误(老老实实拿出专家组的分析结论)。2经济赔偿。
    以上所说句句属实。我对所说的话负责!非常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谢谢你!!!我叫华卫。在镇江供电公司工作。手机13705287470. 
    
天涯社区 医患版块专业人士给我的解答

一、回复——作者:一路看聊 
  1、从你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本例是麻醉叠加作用致使中枢抑制。
  2、“清醒室”“观察室”“重症监护室”等是根据病情需要而决定是否进入观察和监护,不存在开放时间的规定。
  3、术后,特别是全麻手术术后,原则应在监护室进行监护,范围包括:心电、呼吸、脉搏等,护理一般为一级,时间一般为24小时或者视情况更长。
  4、本例中,医院的医护人员行为有违诊疗常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
  5、建议你们协商,或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请求调解。
  6、如果还推卸责任,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意见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西部飞鸿 回复日期:2010-12-24 13:56:00     
二、回复——作者:一路看聊
  1、所谓“根据现有规定,苏醒室为日间开放,夜间关闭。”这是相关人员杜撰的说法,现有的规章和条例中式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
  2、“手术开始时间:2009年4月25日22:45分,结束时间:23:30分,回到病房时间:23:40分,使用镇痛泵时间:术后接静脉镇痛泵”,按诊疗常规,应是术后麻醉药效过后,再根据需要使用辅助止痛的。本例中正是违规提前使用镇痛泵才造成麻醉过量而受到抑制。  


法律咨询网版主的回复; 提示:

  医院存在过错。麻醉过量,未进行麻醉清醒的过错是成立的。也见不开放清醒室的脱辞不成立。

    建议委托给专业律师进行全方位的案件策划。   宋中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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