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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雨水管道堵塞导致最底层住户阳台泛水整屋遭殃

公用雨水管道堵塞导致最底层住户阳台泛水整屋遭殃

2011-02-25 15:07
甲方:南京市奥体新城清竹园21-203住户

乙方:南京市奥体新城清竹园物业管理处

2007年夏,甲方入住该住宅一年多后,由于楼顶雨水管道的堵塞,夏季一场暴雨导致该住户阳台渗水并淹满整个客厅,厨房、两个卧室、北书房均有不同程度的受潮,地板塌陷。物业提供了抽水机,将客厅地板下方椽子漏格内的水吸尽。再经当时物业王主任的协调,物业处按照七折收取甲方的物业管理费,并以私下解决为由未立书面材料。后因物业管理部门的人事调动及管理制度的完善,该(口头)协议于2009年6月作废,物业开始向甲方收取全额物业管理费并提供2011年免租金车位一个(5号车库33号,价值三千元)作为赔偿。

经房产技术监督专家鉴定,4年前的渗水全责归物业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公共雨水管道。

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客厅地板翻新:旧+新+人工费1万余元,隐患损失:书房、卧室地板开始塌陷,厨房墙根受潮很可能在未来有蛀虫。隐患损失2万余元。

乙方已经提供的赔偿:近三年七折物业费相当于赔偿甲方2千余元,车位三千元。共计不足六千元。

申诉理由:

1. 物业作为完善有组织的机构存在欺骗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给出书面调解材料,甲方的维权难以顺利实施。但是有邻居为证,物业也给出了一张书面未盖章说明。

2. 物业作为事故承担者存在欺骗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将责任推卸为甲方修改阳台地漏导致,致使甲方一直被蒙蔽至今。

3. 物业给出的赔偿金额过少,甲方作为个人相对为弱势群体,无法行使维权。

希望物业给出的解决方案:

承担甲方该住宅的翻新工作,并对甲方该住宅未来因该事故导致的问题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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