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9日,我去南京丹凤街营业厅用现金充值100元整(见江苏省通信电话费专用发票,NQ:0070458)和领取01969517号的“苏通卡”(系列号:02504032602172)。
我们在使用处于试验阶段的IP电话通话时经常断线,几次打电话报修。后来,再报修则无人理睬。实践证明,乙方不能履行“在最短时间内给予恢复与解决,保证甲方固定电话的正常使用”的约定。其间,我多次与江苏通信南京分公司电话联系,均无果。我们认为,既然“乙方免费向甲方出租用户端网络接入设备”仍在我家,那么,就请江苏通信南京分公司来人为我们用户“排忧解难”吧!
几年来,江苏通信南京分公司一直无人与我或家人联系。于是,我打原网通电话10060咨询,“语音提示”我改打联通热线10010。但我(甲方)从来没有收到乙方“采用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或互联网等任一方式”的通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江苏省网通公司按国家指令已并入江苏省联通公司,“联通”有责任与义务全权处理原“网通”所遗留下来的一切债权与债务。
为此,我要求联通南京分公司收回原江苏通信南京分公司(乙方)在“‘IP电话’业务入网协议”中由甲方“完好无损”保存的“用户端网络接入设备”,对我“苏通卡”问题由该公司给一书面答复。否则,我将根据国家《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维权,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