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我有以下几点疑问:
1、停车位是物业和业主双方达成相关协议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08年5月份后我并未要求继续使用该车位,而物业作为停车位的管理单位要么与业主商量是否继续使用、要么收回车位,为何不与我进行沟通就擅自给我留用此车位,并发生一系列费用?这样一段时间的停车费我是否应该缴纳?
2、08年我之所以办理停车费是因为当时我装修房屋,为了进出方便。可是我发现小区内车位管理并不到位,在我所谓的合理使用车位阶段就发生过多次车位被占用的情况。
3、物业在与我商谈停车位费用的时候一再提及我相关的物业费没有缴纳,是否没有缴纳物业费就不能办理停车事宜。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我有一定责任,但是作为物业难道没有及时告知的义务吗?
作为明发滨江二期的业主,我没有享受到一点相关的物业服务,甚至连被告知的权利都没有,在去物业和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的过程中,我不只一次提及我以前留在物业的联系电话变更了,可没有一个物业服务人员来给我记下现在的使用电话。在他们眼里,业主就是缴纳所有物业相关费用的机器,没有任何知情权。“我们就是收取相关物业费用,业主应该知道,应该主动来交。我们没有业务去通知每个业主。就像我们单位每月13号把工资打到卡里,大家都知道,都会主动去银行查询或取钱一样”,这就是物业汪主管对我说的原话。不知道这话说的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