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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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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3 10:19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扬州市友谊路凤凰山庄6幢401住户,我己于09年8月分别向扬州市建设局和市房产局开发处投诉,本人房屋东山墙在保修期内漏水一事,建设局回复;依据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结构性裂缝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房屋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应由建设单位安排人员查勘现场,组织拟定维修方案和实施质量保修。目前,我局质监部门已联系建设单位,责令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保修职责。市房产局开发处范书军处长很不愿意的接待我,我反映情况后他讲,前几年建的房子漏水是正常现象,防水技术不过关,再说你过了五年保修期了,不问修不修好开发商都没义务和你修,我反复解释是在五年内坏的,并修了多次而没弄好,他讲你付点钱请开发商维修,我不同意,后和开发商一姓殷的副总联系说和我联系解决,一直到现在都未解决。

对于以上的答复,我想对于开发单位的主管职能部门,不能用责令和打电话来处理此事,而是要本着调查事实的原委,查维修记录,调查群众,更不是听开发商讲和我协调处理好了,就无事。

春节前墙体漏水己经漏到衣柜里,使整柜衣服潮湿,而雨季就要来临,长期下去严重影响房屋的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及安全。希望通过这个平台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不胜感激!


                                 刘方俊

                                 2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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