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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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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1 10:58
留言回复:网友“刘方俊”:你好,依据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结构性裂缝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房屋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应由建设单位安排人员查勘现场,组织拟定维修方案和实施质量保修。目前,我局质监部门已联系建设单位,责令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保修职责。对超过保修期限的墙面、屋面渗漏,你可依据扬府发〔2003〕101号《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规定报请物业、房管部门组织维修。至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按照苏建工〔2001〕239号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处理。如果需要鉴定意见,法院会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你仍有疑问,可向我局质监部门咨询,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联系电话:0514-829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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