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09年7月30日前交房,可我们在9月20日才接到通知,可以上房了,开发商不承认违约;
合同约定的的条款还没有执行到位,比如说“电子对讲门”没有安装,费用早在去年签合同时已交;
楼道台阶大理石有破损;
室内天然气管道就是一根铝塑管,看不到表;
水电表都要我们再掏钱,储藏间的电表也没有,也是要我们自己买;
收费也存在不合理情况,各种费用都是开发商定的,没有物价部门的相关文件。
善良的老百姓买房子都不容易啊,这些开发商们就推出这样的房子,让老百姓就上房了。合同上,以及上房通知书上都有:出卖人发出上房通知书十五日内,买房人必须上房,否则视为上房,从第16日起,买房人须支付出卖人100元/天的违约金。我在等开发商往我要违约金了,让我等得同样很辛苦啊。
合同约定2009年7月30日前交房的,可开发商不承认违约,这也就算了,可按照他们的程序:办理上房手续,需签委托他们办理产权证等,肯定是要收一些费用了,还要把合同原件收过去,理由是办理房产证用。因为此,我没有拿房,合同还要收过去,我不知道开发商又想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