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没有备案表,国家明确规定交房时必须有房屋建设工程备案表,而开发商在08年6月强制交房,在08年12月才取得备案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擅自更改设计,且没有通过江阴审图中心审核,就擅自偷工减料,将我们房屋的水电全部免掉,后经我方再三要求,开发商才勉强穿好水电,但却因为野蛮施工,将我方的卫生间防水层严重破坏,至今尚未修复.
3,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在房屋旁建了两座配电房,事先没有任何告知.
针对开发商的种种行径,我方不得已向贵网投诉,请为我们主持公道,具体相关规范可咨询省建设厅,我们曾去上访过,如果有情况需要了解,欢迎打我方电话,如果事情属实,请省建设厅对其进行处罚,还我们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