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广告、图片、现场展示、口头承诺等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或虚假承诺,使消费者对商品房的价格、配套设施等内容产生误解,误导消费者。
现象:1、一期会馆及水景的到二期才能使用交付.(有宣传单为凭)
2、部分景观房无景观可言.
3、魏玛一期所有1、2楼的后阳台在因进门厅的原因都缺一块,这点开发商在卖房时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并且开发商开始也是承认的(有录音为证)。
二、 擅自改变规划
现象:1、篮球馆向东向南移动,最大距离4.32米;
2、在小区业主未接到任何来自KFS或销售的通知情况下,部分楼栋前意外多配电房。
三、商品房面积随意增减
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为了推卸责任,故意在合同中加一句“商品房面积以实际测定为准”。当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和合同约定有较大误差时,开发商就以此为理由,规避应承担的责任。
四、配套费用强行收取
如有线电视安装费
五、房屋质量差
墙壁开裂,房顶漏水,墙体倾斜、墙面空,掉砂,合同上写卫生间有上下水,但实际只有下水.。
六、所有商铺的商品房的二楼下水管没有走向。
要求:
1.要求按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延迟交付。
2.现无一户景观房(无景观),多收景观房价部分退给房主。
3.卫生间水管配套完整。
4.产权证、土地证,办理手续齐全,不能有任何不可办理的理由。
5.房屋质量问题要在限期内解决,否则赔偿业主一切损失。
因种种造成交付时间延迟,购房者要求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