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3月17日用邮箱atongmu2002@163.com,
发电子邮件给江苏交通广播网嘀嘀叭叭早上好节目邮箱
07diba@163.com,次日即2008年3月18日信件被贵节目采用
。按贵节目承诺,本人将获得50元话费奖励。
本人已经在信件中留下手机号码。但迟至今日,贵节目都没有兑现话费。
本人发电子邮件咨询,无回应。请问我这样可以要求他们兑现承诺吗?我可以维权么?
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