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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合同约定,以“防撬门”取代“防盗门”

不按合同约定,以“防撬门”取代“防盗门”

2008-03-17 13:12
无良开发商偷梁换柱,以“防撬门”取代合同中约定的“防盗门”,66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获胜,但开发商拒绝为全体业主更换防盗门,交涉无果。


不打官司不换门 业主质疑:开发商诚信何在? 

news.longhoo.net  2008-3-14 10:35:10 推荐 评论 【 字号: 大 中 小 】 

  【龙虎网报道】买卖契约上写的是“防盗门”,房屋交付后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却是相差甚多的“防撬门”,方圆城市绿洲66户业主联合状告开发商。虽然2007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换门,但由于其上诉,受害业主们至今还得用着所谓的“防盗门”。而其余业主也提出质疑,难道想换掉不合格的门,只能打官司?


  “这不是打不打官司的问题,而是开发商自不自觉的问题,发现问题不是解决一部分,而是应该全部解决。”一名业主表示,在这件事上,开发商明显缺乏应有的责任感。


  业主:开发商应换掉所有不合格的门


  参与诉讼的王先生告诉记者,房屋是2006年12月交付的,防撬门的制作标准比防盗门要低不少,质量也不如防盗门。于是,他和另外55户业主于去年6月提起诉讼。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一份质量鉴定报告,认为这批防盗门在防破坏、门框尺寸等指标上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2007年12月13日,栖霞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开发商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更换防盗门。但由于开发商随后上诉,提出延长换门期限等要求,一审判决至今尚未生效。


  而引人深思的是,方圆城市绿洲二期共有约700户业主,受害的不仅仅是这66户。一名没有参加诉讼的业主告诉记者,他和其他业主也找过开发商,但对方表示,除非也到法院打官司,否则不会为其换门。


  该业主表示,二期所有防盗门都是同一型号的产品,既然已经证明这种门不合格,开发商就有义务向全体受害业主进行赔偿或更换,而不是等其他业主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诚信的开发商应主动解决问题


  方圆城市绿洲的开发商上诉,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将换门期限延长至判决生效起6个月内,二是要求66户业主全部提供“防撬门”合格证的原标签;三是将“防撬门”的生产厂商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诉讼第三人。


  记者联系上了开发该楼盘的南京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询问是否其他业主也必须打官司才能达到换门的要求。对方表示,在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不对此事发表任何意见。


  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峰律师表示,此案二审尚未有结果,一审判决不能生效。开发商现在不换门,的确不违法。但从其上诉内容看,如果是为了追求厂商责任,完全可以另外起诉,可以不必采取上诉的方式,此举有拖延时间之嫌。


  66户业主的代理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赵银仁律师表示,不管厂商有没有责任,业主买的是开发商的房子,出了问题当然找开发商。而他们首先想到的也不是打官司,而是能在最快时间内解决问题,这必须得到开发商的协助。一个负责任、诚信的开发商,应当选择最有效、最省事的方式,而不是等到业主打官司以后,才被迫解决问题。


  而赵银仁的看法,恰和业主的想法吻合。一名业主表示,现在还是希望开发商能好好面对问题,把所有不合格的门给换了,他们根本不想耗时耗力地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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