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葛长春于2006年2月18日以医疗服务合同为由将宜兴市人民医院告上宜兴市人民法院,2006年5月24日开一次庭后,法院认为钢板不是医院生产的,法院叫葛长春减轻宜兴市人民医院经济负担,赔偿金少为由叫葛长春撤诉,葛长春当时很信任法院说的话,于2006年6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06年6月19日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将宜兴市人民医院和常州市武进区第三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保护葛长春的合法权益,但宜兴市人民法院2006年12月5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06年12月20日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 4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关于法院民事判决书,葛长春多次到无锡市,南京市多家部门咨询,认为一审法院不尊重事实: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加上钢板厂家产品质量法案,当时葛长春不知道 里面有2个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把一清二楚的诉讼请求复杂化。2。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另查明,行截骨矫形手术存在医疗上的一般风险,无特别的手术风险”法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又没有医学部门证据,葛长春多次到宜兴市人民医院,无锡市多家骨科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复查,骨科医生认为重新行截骨矫形手术效果不能确定,葛长春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与实际情况不符。3。一审法院认为重新行截骨矫形手术一定会成功,小腿骨就正常了,就没有残疾,就不需要对葛长春作人身伤害残疾赔偿。4。一审 法院滥权限制葛长春人身健康权的自由,把手术风险说的很轻松,又不要承担葛长春的手术风险。
葛长春上写多是事实,艰辛维权3年多来还是没有结果,但葛长春现在情况小腿骨成角畸形愈合,走路使不上劲,无法正常参加工作,女儿又在上学,仅靠妻子每月临时工的工资维持家庭开支,目前经济十分困难。
宜兴市人民医院已造成对葛长春的人身伤害残疾,强烈要求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此致
各级正义部门
受害者:葛长春
2007年12月23日
电话:13222812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