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5年4月29日下班途中遇车祸,肇事者逃逸后定为工伤,企业当时只给三个月公伤假,后记劳动仲裁工伤期定为至2007年2月28日止。2007年7月31日工伤鉴定报告定为9级伤残,伤残费应付1万多元,可至今未给。我现在要求企业应付给我伤残金及当时银行利息。
(3)公积金问题。本人于2007年11月14日在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后发现企业给我所交的公积金截止日期为2005年5月份,而本人病退时间是2007年6月,要求企业补交24个月的公积金。
恳请江苏质量维权网帮我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