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真仔细查看《出售品价格表》,该价格表大约有15cm宽,10cm高,放置在高大的柜台内侧。其中说明特快专递封套2元每只。《价格法》第1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均明文规定应明码标价,《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13条也明确规定了“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资费标准”。姑且不论其明码标价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收费。投诉人于6月18日向国家邮政局(01066417000)反映此事时,工作人员也作出了明确答复,EMS封套出售价为1元。很显然,EMS封套按2元出售是违法违规的。
后本人向江苏省质量维权网和国家邮政局投诉,《消费日报》也参与了调查,在传统媒体和网站关注下,泰兴市邮政局形式上非常重视投诉人的投诉,第二天就登门道歉,并承诺7月1日前更换出售品明码标价公示牌,并将EMS封套价格调整至1元。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就改、善莫大焉。本人应泰兴市邮政局工作人员的要求,对处理结果出具了书面材料表示满意。
然,7月13日,投诉人再次自带填写好的EMS详情单(ER477613734CN)到泰兴市邮政局孔桥支局交寄,邮政局收取投诉人人民币21.5元,开具20元邮资发票(邮资),出具2元定额发票(封套)。查询得知其资费结构为邮资20元,EMS封套1.5元,仔细查看其巴掌大的明码标价公示牌,EMS纸质封套1.5元/只,但备注为“自主定价”,并无收费依据,何故?
投诉人认为:泰兴市邮政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之尊严,以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欺骗消费者,欺骗媒体、欺骗上级主管部门、欺骗消费者,态度恶劣,情节严重。饮鸩止渴不是企业发展之道!投诉人再次向国家邮政局和中邮集团公司提交投诉。
8月9日,泰兴市邮政局振振有词地向本人出示了泰州市邮政局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的同意泰兴市邮政局特快专递封套按1.5元每只收取的批复。对此投诉人认为:依照《邮政法》第15条规定:“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很显然邮政出售品的价格应该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国家邮政局制定,而并非是泰州市邮政局可以为了达到企业的非法牟利目的而随意批复的。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也明确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收费。
投诉人认为泰州市邮政局、泰兴市邮政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欺骗消费者,欺骗媒体、欺骗上级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谨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请媒体、网站介入,对公共普遍服务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