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的男友来接妹妹,看到签的收据,既没有收款单位,也没有单位公章,只是付款方写了“XXX”应缴费XXX元,觉得妹妹受骗。便不同意妹妹去该生活馆美容。生活馆两名女子不同意,紧跟二人,将双人堵在银行的取款机前,并要求付足订金500元。
双方商量未果,被强行拿走500元了事。
我个人认为,对于双方当时达成的口头邀约,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一:我妹妹在没有付订金钱对方就将收据填好,有违买卖常理;其二,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且收据上只有付款人和付款金额,没有收款单位及其公章,不合法律规范,不是正常的合同及有约束力的证明;其三,两名生活馆女子将其二人堵在银行ATM机前,并将订金额涨到500元。大家都知道订金和押金不同,即使不做了的话,也应对自己先前的承诺负责,第四,此行为已经对二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