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纪要》(2004年10月26日第28号),“市属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借款,已经按明确的列支渠道处理的,不再处理”,即指原向企业借款在企业“营业外支出”列支处理的不再处理。
鉴于个人车辆挂靠企业单位的情况确实存在,在处理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对市区经核实确属挂靠单位的个人车辆,如已在原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列支的,不再受理、退还;对未在企业中列支且能提供借款借据原件,参照个人车辆借款由外环路管理处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退还。
但我咨询过常州市财政局,他们说到武进财政局办理,但武进财政局却说当时的借款已全部上缴到常州财政局,就这样被踢皮球似的踢来踢去,让人感到心寒!可他们谁也没给我干脆的答复说不能退!为了这事我都跑了好几年了,毕竟一万元对于我们这些老百姓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呀。我现在感觉投诉无门!只能寄希望于维权网了,真切的希望关注一下,具体负责部门也能给我们一个实质性的回复.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