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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维权网,我要投诉南京宅急送公司》结果

《质量维权网,我要投诉南京宅急送公司》结果

2006-09-25 11:00
    9月19日刊发《质量维权网,我要投诉南京宅急送公司》结果

    我网联系投诉人,就第二次投诉与第一次问题有出入的情况进行交流,投诉人说:以前没有发现,找需要用的物件时才发现少了一件邮件,找宅急送,对方没有认可,希望我网给予协调和帮助。为此我网联系宅急送南京公司主管夏,向其反映了投诉人第二次投诉内容,夏说:当时物件全都交给投诉人,由于投诉人不肯签收还找了110,投诉人还是不签收。为此110警官(警号:014**)说他证明货物已送到,当时宅急送工作人员才离去,当时的情况有文字记录(附一);夏主管说此案例已交上海公司邱小姐负责处理。我网联系邱小姐,邱说:在网上已看到投诉人的第二次投诉,她会再次联系投诉人将处理意见告知并处理。

本网回访投诉人:

    处理此事件时,我网认为有几点对投诉人不利,
    ①投诉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宅急送给其货物丢失,而宅急送能提供110警官为货已收到的证明。
    ②既然宅急送所送货物没有丢失(警官证明),那投诉人要求赔偿误工损失费就无依据。且投诉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误工损失票据及证明,其中的赔偿标准是多少,因没有相关的知识不好认定。对投诉人的赔偿要求我网也无合理依据向宅急送公司提出。
    我网回访投诉人,投诉人说:对于宅急送的处理意见不能接受,他还会继续投诉。
    在此我网提醒各位网友,请一定保管好您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各类票据,因它是你今后维权的有力凭证。

附一:

2006-9-19南京宅急送的《送货经过》:
    2006年6月28日,宅急送上海公司受*先生委托,发一票单号为2010324385的12件144公斤的行李到南京,要求29日送达,由于上海到南京的物流班车发生晚点,29下午才到南京,等所有的货物卸下车再分拣之后,已经是傍晚了,无法在17:00前送到,宅急送南京公司专门负责派送货物的进港工作人员看到收货地址是一个住宅区,于是跟收货人联系,是否可以在晚上收货,收货人说晚上没人,你第二天送过来吧!于是南京宅急送就于30日上午安排送货,联系好后于中午时间送达,但收货人在单据上写上“你们不守时间,无信用,我要投诉索赔”后拒绝签署姓名,并和其一个朋友拿着刀、板凳腿、起子等物不停挥舞,对我司送货人员进行恐吓、威胁,以晚到为由要求送货人员支付赔偿费。我司送货人员提出,如果收货,就要签名确认,事后可以向我司提出晚点赔偿。或者暂时不签收货物,等事故处理好后,我司再给送来。但收货人既不签字,也不让送货人员离开,无奈我司只好报警,警官来后,收货人依然手拿器械,不愿签字,为防止事态扩大,警官让我司送货人员在收货人没有签名的情况下离开,并表示可以为我司作证,证明货物确实已经交付给收货人,于是我司将此票货物全部留给收货人后离开,并记下了警官的警号:014**。
                                                南京宅急送
                                               2006-9-19

附二:

关于**事件的情况说明
    贵单位关于*事件的材料我司已经收到,首先感谢贵单位对我司的关心与支持。针对该事件我司做如下陈述:
    2006年6月28日*委托我上海宅急送发货到南京,要求6月29日到,共计12件,运费为245元;由于6月、7月份正是我司校园经济期间,货量猛增,车辆紧缺,所以部分货物有晚点的情况,此货于6月30日送到客户处。6月30日*投诉到我司,我司投诉专员联系袁*向其解释并提出按实际晚点天数给其运费打折,实际晚1天,运费打9折,减免运费24.5元,客户当时表示同意。
    7月27日*投诉到贵单位说我南京公司违约,未准时把行李送到其住处,要我司赔付其556元,我南京公司派专人到贵单位说明过情况,我上海公司投诉专员也联系客户,向其说明我司处理此事的原则,此事就告一段落;9月19日*二次投诉到贵单位,说丢失行李一件,向我司索赔损失5845元和误工费815元。对*的陈述我司提出以下质疑:
    其一、客户投诉后我司派专人向客户解释并拿出解决方案,客户当时同意,何来反复联系宅急送公司,至今未给出任何解释之说;
    其二、客户7月27日的投诉中未提到少1件货,9月19日的投诉中竟说少了1件货,我司跟客户联系问其原因,回答是当时气糊涂没想起来,那是不是今后又想起来了,又说少2件呢?
    其三、7月27日要求我司赔偿556元的根据何来,客户的回答是他自己算出来的;9月19日又提出要我司赔偿损失5845元和误工费815元,这又是怎么算出来的呢?是不是又是客户想出来的呢?
    我司对此事件的处理结果是,按6月30日的处理结果,晚点1天,运费减免24.5元。还望贵单位能帮我司向该客户作解释工作,同时对其不符事实的陈述我司将保留追究权,必要时我司将采取一定的维权措施。
                                      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0日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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