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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11月辞职10月应补的…》结果
《一市民:11月辞职10月应补的…》结果
2008-01-21 10:29
本网2007年12月17日刊
《一市民:11月辞职10月应补的工资呢?》结果
接投诉后,我网联系投诉人,电话回应无法接通。12月18日我网联系投诉人,投诉人说请帮我维权,并向我网提供了被诉方的联系方式。
2008年1月4日我网联系南京*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月17日被诉方回复收悉(见附件)。
质量维权网回访:
随后,我网回访投诉人,将对方的回复内容转告其,投诉人未提出异议,并对我网的帮助表示感谢!鉴于此,本案作结案处理。
附:
江苏质量维权网办公室:
朱**系我公司原品质分部员工,岗位为品质检验。其于2007年3月14日入职,2007年12月17日正式离职。
入职以后朱*基本工资为790元/月,各项补贴为108.5元/月,合计898.5元/月(不含加班费),2007年10月根据《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公司将原低于850元/月的工资标准调整至850元/月,故朱**的工资标准相应调整为基本工资850元/月,各项补贴108.5元/月,合计958.5元/月(不含加班费)。此次调整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07年11月我公司为激励在职员工工作积极性,人事部门提交了在职员工工资提高方案,其中11月份已提交辞职报告的员工不在此次工资提高范围之内。因朱**工作表现问题且已经提出辞工,故朱**工资标准维持不变。朱**因此向人事部门提出,她也应列入调高工资对象中,人事部门对此进行了解释。其一,其工资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二,公司在职工调薪旨在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已经提出辞职要求的员工且已经达到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司不予调薪乃正常举措。
我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劳动法要求,不存在朱**提出违反劳动政策的做法。
南京*融电子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7日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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