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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用了**美化妆品引起…》信息反馈

《市民:用了**美化妆品引起…》信息反馈

2008-01-28 10:38
本网2008年1月17日刊

    《市民:用了**美化妆品引起过敏怎办?》信息反馈

    接投诉后,我网联系投诉人,同时联系江宁假日百货。1月21日上午百货客服外销科杨科长等2人来我网办说明情况,1月25日上午我网接到同曦假日百货回复(见附件)。

质量维权网回访:

    随后,我网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对回复内容表示不能接受,本案投诉人、被诉方各执己见,本网办协调不成功。

附:

江苏质量维权网办公室:
    现有顾客李**在我公司“同曦假日百货”购买“自然美”化妆品,在使用后出现过敏症状,我公司在接到顾客的投诉后,立即与“自然美”厂家进行联系,经过协调,由于化妆品的产品特性,厂家需要顾客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该顾客在提供的医院诊断书上明确写明“有化妆使用史”,并无明确说明该顾客是使用“自然美”化妆品所造成,鉴于此报告,我公司与“自然美”公司继续沟通,最后“自然美”同意进行退货处理。但该顾客拒不进行退货,且要求我公司和“自然美”公司给予赔偿,消协的三包规定中并没有此项规定,经过沟通后公司最终处理结果为给予退货的同时给予些礼品作为安抚。
    该顾客到我公司,我公司的客服人员都礼貌接待,现在该顾客将此事投诉至你处,在我公司客服人员与贵网办沟通后回公司,与公司领导及“自然美”公司继续进行了沟通,但“自然美”公司仍然坚持此前的处理决定。同曦假日在投诉人与“自然美”公司之间也属第三方,目前我们协调的结果就是如此,现将此结果上报贵网办。
                                       同曦假日百货客服外销科
                                             2007年1月23日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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