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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实际面积大于预售面积且超过3%》结果

《业主:实际面积大于预售面积且超过3%》结果

2008-03-13 10:14
本网2008年2月29日刊

    《业主:实际面积大于预售面积且超过3%》结果

    接投诉后,我网联系投诉人,电话无法接通。3月3日我网联系投诉人,投诉人说等明天我再和你们联系。3月4日投诉人向我网提供了被诉方联系电话,后我网联系南京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月5日下午被诉方章女士来我网办说明情况后表示尽快书面回复。3月10日南京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复收悉(见附件)。

质量维权网回访:

    随后,我网回访投诉人,将对方回复内容予以告知后,又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略)”。投诉人说,我听明白了,我们双方有合同约定,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处理是对的,我当时没理解,谢谢你们的关心。鉴于此,本案作结案处理。

附:

江苏省质量维权网:
贵单位转来投诉函收到,现就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首先,《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原文应为:“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以下省略)。”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载明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且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先适用约定方式处理。只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方式处理。而我公司与购房人所签《商品房买卖契约》附件九“补充协议”第8条明确约定:“本契约中乙方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均为预估面积,最终办理产权时面积是以国家有关部门测绘的实际面积为依据,若测绘面积小于契约约定面积,甲方则按契约约定单价退还差额面积房款;若测绘面积大于契约约定面积,乙方则按契约约定单价补足差额面积房款。”
    鉴于购房人向贵单位所做的投诉,我公司将就此进一步加强与购房人的沟通,还请贵单位帮助我公司向购房人做好解释工作,以化解纠纷。对于因此给贵单位添加的麻烦,还望见谅!
特此为谢!
                                    南京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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