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年6月份购买的扬中市"鸣翠山庄"14栋楼的商品房,今年7月底交户签订合同,8月份交的契税.房产商承诺统一办理房产证,并且3个月后就可以拿到房产证,并退回当时的贷款押金2万元.可现在已经过了5个月,一直没有答复.打电话咨询房产公司相关人员,一直是推委态度说不出具体时间跟原因,回答不出问题就直接挂电话,态度恶劣.贷款押金已经交了1年半至今尚未有退还.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会拖后。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烦请政府机关过问此事,让房产商给业主一个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