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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关于保险理赔方面问题》结果

《用户:关于保险理赔方面问题》结果

2008-11-28 10:13
本网2008年11月14日刊

    《用户:关于保险理赔方面问题》结果 

    接投诉后,我网于08年11月18日上午联系投诉人,稍候联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6**号工作人员接的电话,对方表示会将相关投诉情况转发至苏州分公司。11月18日上午苏州分公司陆女士致电本网,11月26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传真回函本网。(见附件)

江苏质量维权网回访:

    08年11月26日本网回访投诉人,投诉人说得同回复。

附:

关于江苏质量维权网转办客户投诉处理意见:
    2008年11月18日接江苏质量维权网转办太仓客户严先生投诉后,我们即向太仓支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意见如下:

    我司的理赔原则是依据相应的保险条款约定,而该被保险人投保的“学平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保险合同第三条保险贵任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付保险金”。因目前太仓医保规定对类似被动物咬伤后注射的“狂犬疫苗”费用是不能报销的,所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太仓支公司不予赔付并非错误。

    考虑到该客户的特殊情况,维护公司形象,今天下午通过与客户沟通,最终达成协议,由太仓支公司通过对客户给予慰问金方式已圆满解决该起投诉。

    特此汇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2008年11月26日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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