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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我要投诉**房地产及所属小区…》结果

《业主:我要投诉**房地产及所属小区…》结果

2008-12-29 10:17
本网2007年4月23日刊

    《业主:我要投诉**房地产及所属小区物业公司》结果 

    接投诉后,我网联系投诉人,同时联系至被诉方。4月23日被诉方营销主管季女士来我网办说明情况,并表示尽快回复。后被诉方交给我网一份“致**家园全体业主的公开信”收悉(共2页)。后我网联系被诉方营销季主管,季主管回复我网说此投诉已解决,年底幼儿园就可建完。感谢你们江苏质量维权网的监督和指导。鉴于问题已有最终结果,本案作结案处理。

附:

尊敬的各位业主:
    **家园在你们的鼎力支持下,已经走过了五年的风雨历程,终于有了今天这样绿色、生态、环保的小区,使物业在不断的增值,这是各位业主有目共睹的。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建设更加美好和谐的小区,我们对前段时间热心业主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关于幼儿园的建设问题

    整个小区,包括对幼儿园区域的规划,都是由政府审核确定的,但幼儿园区位地块政府并未交给地产公司。后由于政府拆迁方案的进一步变更,政府一直没有按原规划将该土地交给地产公司建设幼儿园,这影响了部分业主的生活。

    鉴于幼儿园迟迟不建对许多业主的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地产公司考虑在小区内辟出特定区域来建设幼儿园,所以调整了规划方案,并于2006年1月向全体业主进行了公示。但由于个别业主对此方案提出反对意见。根据南京市规划局的规划变更规定,规划设计变更在公示期间如有业主反对,则无法通过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目前地产公司正积极与政府规划部门进行沟通,近期将再次对幼儿园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并公示,也希望全体业主给予配合,以尽快解决幼儿园的建设问题。

    关于物业费收费问题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约定)收费标准的15%-30%,具体比例应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上面已经说过,幼儿园一直未能建设成功是政府更改拆迁方案所致,并不是地产公司的原因,而且也不属于“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原因”;且该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而**家园于2004年12月底已全部售罄,从法律法规的时效性来看该办法也无法适用,综合以上因素,该办法无法适用本案。业主还是应当按照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关于地上停车场收费问题

    目前,小区地面停车费用为100元/月,这一收费数额是非常低的。物业公司只是收取了基本的管理和服务成本费用,还不存在超额收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公共道路及临时停车,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后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近期将公布地上停车收费及成本支出情况。至于今后收费的价格和方式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商讨决定。

    各位业主,**家园的今天,是你们细致入微的关注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们对广大业主的辛勤付出表示由衷的敬意!我们的目标只有一个:让广大的业主感受到我们的服务品质,确保小区的和谐、稳定、文明、洁净。业主的肯定和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我们真挚地希望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多沟通,多交流,携手共创**家园更加美好的明天!

             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5日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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