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9日,我在泰兴市宣堡镇孔桥一“祥龙”电动车专卖店以2600元购得江苏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祥龙电动车一辆。使用后发现,在平坦的水泥路面行驶时,时速超过15km/h,车把手抖动严重,双手只能勉强扶稳,单手无法驾驶,多次找经销商要求处理,经销商称属正常现场,无需处理。依照其产品说明书所述,该车设计最高时速为30-35km/h,但竟然在15km/h时就严重抖动,那设计的最高时速30km/h的依据何在?目前,该车前叉部位已出现严重异响。
期间还出现座位座筒破裂的问题,经销商称这不属于保修范围。依照其产品说明书所述:该车可一次性承载4人,但我一直是一个人驾驶使用,而且我身高只有1.63m,体重一百挂零,所谓的承载四人,莫非是指婴儿不成?
在与经销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10多天前,我打电话到电动车生产企业江苏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0510-88780823),一位陈小姐称将尽快协调解决,然而至今没有答复。今日我再次打电话过去时,一位先生称:没法解决,你爱怎么办怎么办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然而在该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中均未发现该电动车是依据什么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技术要求中明确地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就不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少于7 km”。
我发现该企业生产的电动车与国家强制规定明显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综上所述,我认为该公司在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该公司应予以退货及赔偿。
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贵网是江苏省最权威的社会质量监督门户,故我向贵网求助,请求贵网帮助处理。
谢谢!
投诉人:吉正宏
电话:13921747969
二○○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