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合同起止期限:2005年10月5日至2005年11月15日。
2、工程开始后存在无故停工6天以上,非正常施工三天(每天干活不超过一个小时),情况如下:2005年10月6日至10月9日、瓦工进厂缺工一天,木工进厂后缺工一天,无人进厂干活。
3、项目经理态度恶劣。
4、无故推委责任,造成工期拖延。
5、楼上307业主开工比我们晚,工程量比我们大,质量做的好,在十月十日左右(最多相差一天)结束工期。
6、解决防水问题造成业主无法正常工作,造成10天误工(11月7日至11月18日)。
7、防水问题至今未解决,砸掉卫生间地砖后,该公司称这个工程不做了。
8、业主申明:装饰公司将问题留到后面,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9、装修公司于2005年11月17日测算工作量后已将施工现场清理。
二、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问题
1、施工前对施工现场核查不规范,工程中开始前未试做蓄水试验,不符合GB50237-2001第3.1.1款规定。GB50237-2001第3.1.1款规定: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2、项目经理无电工证进行电工操作,损坏业主漏电保护器一个。标准GB5023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下同)第16条1.2款的规定: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防水工未见施工证,不符合标准GB50237-2001第6.1.3款的要求,标准GB50237-2001第6.1.3规定:防水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4、装饰公司做完防水层后,未进行任何蓄水试验。标准GB50237-2001第6.1.7款规定: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5、墙面防水不符合GB50237-2001第6.3.3款要求。标准GB50237-2001第6.3.3款规定: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与1800mm。
6、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水平间距不符合GB50237-2001第16.3.6款规定。标准GB50237-2001第16.3.6款规定: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7、未出示任何工序,各分项工程自检、互检及交接检记录,不符合GB50237-2001第3.1.2规定要求。标准GB50237-2001规定: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三、损失问题
1、造成业主雯锦雅苑2-207房租40元/天的损失(2005年11月15日后)。
2、若11月20日后解决各种质量问题并不能交付业主,造成业主2000/90元/天的损失。
3、造成业主精神恍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巨大损失。
四、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第(四)款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2、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3、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余法律正在查询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5年11月18日8:30左右,其法人致电于我,称我必须对房子现在状况保持不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本人要求其提供正式文本,至今未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