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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快递货物遗失造成的损失》结果

《用户:快递货物遗失造成的损失》结果

2009-07-01 09:12
本网2009年6月18日刊

    《用户:快递货物遗失造成的损失》结果

    接投诉后,我网于2009年6月22日联系投诉人,接电的是位男士,他表示他不是投诉人,具体情况他会转告我网办反映情况的同志,让他再联系我网办!

    2009年6月24日,投诉人致电本网办,说明情况,希望我网办就赔偿问题能够与圆通快递做进一步的沟通。稍候,我网办联系至圆通快递,其于6月28日电邮回函本网办! (见附件)

附:

江苏质量维权网办公室:
    尊敬的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殷*:非常遗憾您托寄的物品已经确认遗失,按运单合同内容,您支付了运费74元,未对寄递物进行保价。按照《快递行业服务标准》、《邮政法》、《江苏省邮政管理条例》、《快递企业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我公司应给您的赔偿为:运费的5倍共370元,并退回运费74元。

    如果您同意以上赔偿,我们会在3个日历天内将款项送到您的指定地点,您其他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

    如果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申诉,电话:12305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两种方法主张您的权利。

    感谢江苏质量维权网对此事的关注。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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