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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用户:孕妇登机有何规定》结果

《张家港用户:孕妇登机有何规定》结果

2009-10-19 08:59
本网2009年10月9日刊

    《张家港用户:孕妇登机有何规定》结果

    接投诉后我网联系投诉人,同时联系至南京禄口机场。10月15日南京禄口机场回复函收悉(见附件)。

质量维权网回访:

    我网办回访投诉人,投诉人说:“南京禄口机场联系我了,对之前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释,同时表示了歉意,对此我已接受了。谢谢你们给予的帮助!”鉴于此本案作结案处理。

附:

江苏质量维权网:
    10月11日转来的李**旅客投诉收悉。南京禄口机场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机场运输服务部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9月30日李**旅客一家乘坐MU5792航班至昆明,该航班隶属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昆明分公司,地面代理由我机场公司负责。具体情况:

    1、李**一家在登机时,机场公司地面服务人员在登机口查验登机证明时,发现李先生女儿怀孕且肚子较大,为保障孕妇旅客的安全,遂对其进行询问,请其出具相关证明,旅客自述怀孕26周(6个多月),可以乘机,遂未开具医院证明也未携带孕期证明。按照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特殊旅客运输规定第3.4.8孕妇旅客运输之规定,“孕妇旅客乘坐本公司航班必须提供证明孕期的病历”,“怀孕32周以上孕妇旅客乘坐本公司航班必须提供《诊断证明书》,同时注明预产期”。

    2、李先生女儿虽未达到32周,但肚子较大,为保障孕妇旅客人身安全,登机口服务人员按航空公司要求进行询问,是对旅客安全负责的态度,不存在拒绝其登机的情况。后机场运输服务部安排专人陪同李先生女儿到飞机上,向机组反映这一情况,经机长目视并询问旅客,得到旅客确认孕期未达到32周后,同意李先生一家乘机。

    3、李先生投诉中提到“机场应将相关规定向广大旅客明示告知”。按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4条,“无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作出安排后方予载运”,旅客在购票时就应征得承运人预先同意后方可载运。因目前购票途径较多,机票也未必是本人购买,在售票环节航空公司难以确认特殊旅客(如孕妇、无人陪伴儿童、老人、病残旅客等)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乘坐飞机,因此要求机场地面服务人员在旅客登机前对特殊旅客的身体状况进行核实,以确保每位旅客的空中安全。

    4、10月14日运输服务部已与旅客电话联系,解释相关规定,旅客表示理解。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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