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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食品过期三个月索赔无果》结果

《南京市民:食品过期三个月索赔无果》结果

2010-01-27 09:58
本网2010年1月13日刊

    《南京市民:食品过期三个月索赔无果》结果

    接投诉后,我网办联系投诉人,元月12日联系至被诉方总部。下午被诉方投诉科沈科长来电,电话中说:经了解投诉人是在食品买回家后,再到超市说食品是过期的。我们随后到货架上查看,没有发现有相同的过期食品存在,超市工作人员当时本着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按“食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付,对投诉人孩子治病的医药费按单据予以报销,但投诉人表示不愿接受,提出3000元的赔付要求,对此被诉方超市不能接受。希望江苏质量维权网帮助协调。

    元月13日上午我网办联系投诉人,就投诉中的问题进行交流,投诉人说:“之前被诉方超市只同意赔付医药费300元(实际发生:670元),对我们因宝宝看病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均不认可,故此我们才提出3000元费用的赔偿。”经过我网办的交流和疏导,最后投诉人说:“可能是由于你们的介入,今天被诉方有人联系我,对于赔偿问题有所提高,被诉方表示:对宝宝的医疗费和我们的误工、交通费,合计赔偿1000元,对此我仍然不能接受,我要求:最低赔付1500元,被诉方联系人说向领导汇报后再作决定。”

    投诉人对我网办给予的帮助,表示非常感谢!她说:待有最终结果后,再联系我网办。元月22日下午我网办联系投诉人询问情况,投诉人说:“自13日后被诉方被诉方一直没人再联系我,21日我去了被诉方超市,他们回答我只能给1000元,对此我肯定不能接受,希望江苏质量维权网再行协调。”

    后我网办联系被诉方沈科长,电话无人接听。元月25日上午我网办联系被诉方沈科长,沈科长说:“昨天接到门店工作人员电话,电话中说投诉人去门店砸货架砸商品,对于投诉人的不良举动,我们被诉方超市将保留诉讼的权利,投诉人维权应按正常的渠道依法维权,对于不合理的要求我们不会接受,也请你们帮助协调。”

    随后我网办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对被诉方超市的处理意见仍不能接受,投诉人坚持以自己的处理方式解决问题。鉴于投、被诉双方各执己见,本案协调不成功,作结案处理。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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