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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播报

扶梯事故顾客受伤 商场维保单位共担责

2016-10-18 21:03

因商场扶梯事故,导致吴先生双腿被割伤,造成9级伤残。吴先生将商场、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单位一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决商场和电梯维保单位共同赔偿3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商场辩称,从事发监控录像可看出,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螺丝脱落导致扶梯盖板松动造成的。商场虽然是电梯的所有者,但是电梯的后期维护保养都是由其他两名被告进行,由于其他两名被告的工作不到位,才导致螺丝脱落及盖板松动,从而造成吴先生受伤,因此吴先生诉请的赔偿应由其他两名被告承担。

被告电梯维保单位辩称,根据商场提交的录像显示,吴先生受伤前扶梯左侧盖板被不明身份的顾客用脚踩踏,造成盖板一端凸起,后吴先生经过时因疏忽而受伤,吴先生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另外,维保公司与商场签订的维保合同约定每半个月检修一次电梯或电话通知维修,商场的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电梯外表存在缺陷并及时停运或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维保公司进行修理,因此,吴先生主张由电梯维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电梯生产安装单位辩称,首先,根据商场提交的事发监控视频,从自动扶梯防护板突出到事发有长达14分钟的时间,商场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对吴先生的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电梯的生产安装单位向商场交付使用的8台自动扶梯经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全部合格。上述8台自动扶梯运行一年之后,北京市房山区特种设备检测所依法进行了定期检验,并确认全部合格。电梯的生产安装单位能够证明上述8台自动扶梯在投入流通时是全部合格的,不存在任何缺陷,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商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前来购物的顾客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涉案扶梯的防护板一端凸起后较长的时间里,被告商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发现该自动扶梯出现的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吴先生遭受人身损害,因此被告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在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扶梯安全运行,但维保单位在对该扶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未发现该处安全隐患,从而造成吴先生人身损害,故电梯的维保单位对吴先生所受损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造成吴先生损害的自动扶梯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该扶梯的生产安装单位不应对吴先生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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