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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问题

商品房质量问题

2008-12-24 16:53
此企业属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企业,为了我们日后生活方便,希望不要将我们的联系方式告诉被投诉单位,请江苏省质量维权网出面调查协调此事,万分感激!商品房不同于其他商品,我们作为小业主无法与此大企业抗衡, 盼望得到您的帮助。       

    开发商要求所有的业主必须先交完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办证费、代办费等费用后办理完收房手续才能验房,为什么要先缴纳本应交给国家的相关费用?开发商如此的做法让人深思

  一、 房屋质量及相关建设方面: 

  1、高压线 

  在购买新唯花园的房子的时候,销售人员告诉我们在小区对面马路边有条高压线,靠近小区的这边没有,所以业主认为这没有关系。在等待销售快结束的时期,业主们到小区去看现场,这才发现宣传与事实严重不符,小区边上开始新增加一条110KV高压线,开发商之前说的只有对面有一条,怎么会这么快就新增加了一条,而且从小区出门,每天都会从高压线下进出,这给我们带来多大的危险(我们不专业,不懂这其中的危害,只是担心),在之后的维权中找开发商理论,他们就拿这是政府的规划来搪塞业主。按照合同上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时应该告知业主小区20米范围内的相关建设,当我们用尺去测量时,令大家惊讶的是,从高压线下到小区边上的商业门面正好20米,真的很无语。 

  这让业主很无语,因为开发商拿政府来压我们(想想此开发商的强大,让业主无所适从),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规划局的设计图纸,可是一直都未提供出来,因此业主只能在心里默默的承受着无形的宰割。 

  2、 防盗门 

  在购买合同上附件二写着分户门为防盗门,可是我们在现场看到的却是防火门(见附件2--照片),很多业主认为没有猫眼,没有门铃影响实际使用,在与开发商沟通中,开发商这样回答:等你们收房后,我们会统一帮你们安装猫眼。开发商就是这样来搪塞我们这些无知的业主的吗?在业主不停的要求开发商出具防盗门的检测报告,开发商于是拿出一份所谓的防盗门的检测报告,此报告上的门的型号与我们使用的门的型号完全不符合,而且报告内容模糊不清,当要求复印或者拍照时,就被开发商颤抖的手给收回去了。 

  3、 LOW-E玻璃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玻璃材料约定为LOW-E中空玻璃,实际却安装了普通 

  钢化玻璃。针对业主提出的质疑,开发商仅答复为这是他们在写合同时写错 

  了,业主可能很无知,但我们仍然明白一个道理,签订买卖合同如此严谨的行 

  为怎么会轻易就写错了呢!更何况是购买商品房如此大标的的物品,这个理由 

  也未必太过牵强了! 

  时至今日交房已经有一个月了,苦苦等待答复的业主们仍然没有等到开发商针对“写错合同”一事给出的任何处理方案,尽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未使用合同约定的材料,开发商需支付材料差价二倍金额的赔偿金。 

  其他的一些问题在这里就不一一祥说,比如空鼓,隔热层未做(部分楼的局部未做),空调洞乱开,缺少煤气安全报警器,铝合金使用不达节能环保标准等等,我们承认不管哪个开发商造出的房子,多多少少会有些问题,但确没有哪家有中新置地这么多问题,而且在发现了问题后却采取拖延的方式不给出任何解决方案。 

  二、 交房资格方面: 

  1、 证明材料 

  为验证该楼盘确实具备交房条件,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合同及相关法令规定的 

  材料:《竣工备案表》、《消防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开发商却无法提供,在业主的多次要求下就出具了一张由园区国土局盖了一个章的,通过竣工验收的表格复印件,对此我们无法辨识其真伪,要求看原件却被告之我们无此权力。后期通过官方网站才了解,中新置地无法提供《竣工验收表》的原因,居然是因为承建商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未通过政府验收,这样的危房开发商居然强迫我们接收,完全视我们的生命于不顾,良心何在?! 

  2、 产权问题 

  这是业主目前最为关心的问题,新唯花园房屋所在的24311地块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期限至2012年4月10日,此抵押公布在合同附件三的小区规划图的一张粘贴纸的底部,在购房时开发商所设计的先交首付再签订合同的流程中,业主是没有机会关注此条款的,即便看到了,也无法在已经支付房款的情况下提出任何质疑。当业主在交房前发现这一隐藏的重大问题时,也暗自庆幸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约定开发商需在交付房屋时解除抵押关系(详见附件3—合同第十七条)。于是,单纯的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提供解押证明文件,以证明他们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却被告之我们没有权力看,他们也不需要提供。作为合同的另一履行方,我们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被剥夺了,于理何堪?我们花费两代人毕生心血购买的房子,在连开发商都不具备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却强制要求我们接收,借此转嫁风险,于情何堪? 

  该楼盘还存在另一产权问题即建工程抵押新唯花园购买房子的业主,出现两种不同的合同,1、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五版)2、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第六版)(祥见附件4--合同扫描件)在这两版不同的合同里,出现一条让人费解的条款,第五版合同里,仅有关于土地抵押的公告,而第六版合同上,明确写着,土地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登记日期为2007年4月,而这样的约定(合同)出现在同一幢业主手上,楼上的业主是第六版合同,有告之在建工程抵押,而楼下的业主的合同是第五版,仅写明土地抵押,出现这样的抵押关系让人产生更大的疑惑,难道开发商对工程的规划是先建楼上后建楼下,故只抵押了楼上工程?这显然不合情理,据了解在建工程是无法分户抵押的,在这里我们认为开发商存在合同欺诈的嫌疑。针对在建工程是否解押,开发商更是避而不答。 

  以上问题据交房期已过近一个月,开发商没有能解决一个问题。购买该小区的业主都是70年80年后的年轻人,都是用自己辛辛苦苦多年的打工生涯积累的资金购买的家,都是希望拥有一个“安静祥和的家”,没想到事与愿违,竟遭到开发商如此的黑手,这样的“家”我们不敢要啊! 

  07年为房地产行业的高峰期,各家房地产公司纷纷屯地盖楼,重叠施工,投入大量资金。未料08年度楼市行情大逆转,导致后期出现资金短缺贷款无法偿还、建筑材料无法使用合同约定的材料等问题。甚至在交房时贷款依然无法偿还,在产权出现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强制要求业主收房。漠视业主的权益,侵犯消费者公平买卖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以苏州园区的鑫苑.湖岸名家为例,由于开发商无法偿还贷款于是无法办理两证,多次出现业主砸毁售楼处的事件。这与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相背离。值此经济危机时刻,开发商资金回流出现问题已不是个案,2008年房屋问题大增这已逐步演化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苏州素有人间天堂之称,新唯业主却在这天堂中经历如此不公平的遭遇,诉求无门,只能寻求各大传媒的帮助,唤起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视。以避免更多的无辜百姓承受着高额贷款压力的同时却还要接受诸多的不公。


        目前业主已于2008年11月25日下午15:39分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资料,但是至今未能得到关于是否立案或调节的任何书面的通知,经业主电话询问,法院的回答是案件太多,让我等通知,排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为什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会在收到诉讼资料后一直没有答复,电话咨询后的答案是移交调解,可是你与谁调解,有通知我当事人吗?你拿着纳税人的钱,却这样忽悠纳税人,你以你案件多为由怎么不感到可耻,你是做什么工作的?为什么会有这么的案件,一个小小的260平方公里的园区会有这么多的案件吗?我想你这样的解释完全是在忽悠我们业主,即使有这么多的案件,这也很值得社会各界的深思,这从中说明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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