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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用户投诉大润发泰兴店》信息反馈

《泰兴用户投诉大润发泰兴店》信息反馈

2007-06-22 08:55
本网2007年6月14日刊

    《泰兴用户投诉大润发泰兴店》信息反馈

    接到投诉后,我网联系投诉人,同时联系泰州大润发。6月20日下午大润发泰州店回复收悉(见附件)。

本网回访投诉人:

    我网回访投诉人,将对方的回复情况转告投诉人,投诉人对回复情况不能接受。我网建议其诉讼维权,投诉人认可。投诉人对我网为其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附:

江苏质量维权网:
    贵单位所发“关于顾客蔡*投诉我公司服务质量”的投诉,我公司已收到,现将事情经过介绍如下:
    蔡*等5人于2007年6月12日下午15时至大润发泰兴店投诉,称:其母亲于2007年6月12日上午9时购买我店木糖醇口香糖(绿箭)一瓶,于当日上午给其2岁小孩食用后,发生腹泻,检查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06年7月24日,保质期9个月,已过保质期一个多月,后于当日下午再至我店购买了8瓶同生产日期的商品,提出索赔2000元。
    根据我大润发公司内部对商品进销存的管理体制,应该不可能在我店发生这种情况。因为,首先我们进货查验要求是商品保质期不超过三分之一方可收货,其次我们员工在商品出样、加货时会进行二次检查,再次我公司有专职保质期检查员,每日对商品进行保质期检查。再次,我们商品实行勤进快销,加之客流量相对较高、商品销售频率随之提高,所以商品进货后,一般都能在保质期内完成销售。另外,我们还有商品临近保质期的提前下架动作。
    为了对顾客负责,我们马上对该类商品销售区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并没有发现顾客提供的该生产日期的商品,又查看仓管课收货凭证,也没有发现该生产日期的商品进货记录。我们立即将此情况向泰兴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了报备,我店总还向泰兴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所长进行了报备,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店进行突击检查。
    我店将调查的情况,转告蔡*等五人,并告知如对我店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泰兴市工商、食品卫监、消防等部门反映情况,由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此事,但顾客蔡*等五人拒绝按正当渠道和程序处理此事,采取强行拿椅子封堵我商店街过道,阻挠其他顾客通过的过激行为,并在现场抽烟、乱扔饮料瓶,在我顾客服务课办公室乱动电脑等,严重影响我店正常经营秩序。无奈之下,我店拨打了“110”,“110”干警及时赶至现场进行了劝阻,指责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店正常的经营秩序,并告之如对我大润发工作人员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不得在现场无理取闹。在“110”干警干预下,蔡*等五人在我店闹腾了五小时后,才悻悻离开。

    对此案例,我店有以下看法:

    1、我店是连锁经营企业,公司有超大型物流配供中心。所有标准商品都由总公司进货并由电脑系统根据正常销售量的均销量进行配供货。在商品质量(含保质期)检验环节,首先物流中心会对各类商品保质期进行严格检查后方才进货;商品配供至我店时,在我收货区有由仓管、营运、防损三部门人员参加的三方会点验收(含保质期查验),平时还有专职保质期检查员每日检查;在商品临近保质期仍未销完时,我们会根据其保质期的长短提前下架、推出销售环节。我们公司还聘请了国际知名的SGS公司,对我店食品卫生(含保质期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暗访检查。看起来十分繁琐的内部检察机制,使我们具备了良好的自律,不可能发生蔡*所称的过期口香糖在我店由销售机会。
    2、泰兴市工商局消保科于2007年6月14日来我店,就此事进行了调查。他们在查看了我店关于该商品(口香糖)的进销存后,也认为蔡*所反映的情况根本不存在,便当即要求蔡*来现场处理,但遭到拒绝。
    3、蔡*和其家人确实在我店购买过口香糖。但我店并无与其前来投诉相同生产日期之过期口香糖,我们感觉此事十分蹊跷!
    以上报告
                                                  大润发泰兴店
                                                2007年6月19日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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