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
我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人,我们最近接到一些同学投诉反映公交IC卡丢失后挂失手续非常苛刻无理,且有一些违法之处。现就他们提出的一些问题,代为之向你们投诉。
首先,在办理挂失手续时,不仅需要办理公交卡时的身份证,还需要当初为此卡充值的任何一张充值小票,特别需要你当初办理公交IC卡的原始单子。身份证毫无疑问是需要的,但是为何需要原始单据和充值小票呢?当初办卡和每次充值时,根本没有任何人提醒我们,这小票如此是如此的重要,也没有人会想像得到此小票会如何重要。而通常,我们充值后只要看到卡中的增多的数额正确,就认为没有必要再保留这些小票了。所以,我们认为,公交公司上述的做法已经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侵害了我们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在指定窗口填好挂失单后,取回余额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其程序为,过几天拨打一个号码询问是否已经冻结,这个号码在你填写的单子上(具体号码不记得了,好像是16888688),不过要过(大概四天)后才能拨打这个号码。试问,为何不能在丢失卡之后立即拨打?大家一般都比较着急,如此拖延反复,在大家办理挂失之前公交卡内的金额会不会和银行冻结存款那样被立刻保护起来?如果没有,那么在此期间卡上金额的损失,到底该谁来负责?
最后,我校02级学生即现在大四的学生,就要毕业离开南京了,于是必须办理退卡手续。而当他们去窗口办理竟被告知,需要当初办卡时的小票,试问4年前的小票如何保留?凭IC卡和身份证为证为何不能办理?
总之,单方拥有IC技术控制手段的南京市公交总公司IC卡服务机构,在IC卡挂失和退卡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做出如此不合理的霸王规定,为IC卡消费者设置重重障碍。为此,特投诉南京市公交总公司,希望他们尽快修改上述不合理规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德消费者保护中心 陈伟
200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