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业主:商品房存在的问题如下》结果
2009-12-11 09:51
本网2009年11月10日刊
《连云港业主:商品房存在的问题如下》结果 接投诉后,我网联系投诉人,电话无人接听。稍候投诉人致电我网办,表示具体情况待核实后再电话联系我网办。11月16日我网联系至连云港市赣榆县**房地产有限公司。11月17日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传真回复函收悉(见附件)。
11月23日下午我网联系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无人接听。后我网多次联系办公室王经理电话无人接听。12月7日我网联系开发商,办公室张先生表示等王经理回来我会转告关于投诉回复的事。12月9日开发商办公室王经理致电本网,就投诉问题进行了交流,王经理表示稍后就回复。12月9日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子邮件回复收悉(和之前的回复内容一样)。
质量维权网回访:
随后我网回访投诉人,将对方回复情况予以告知,投诉人对回复不予认可。但投诉人对我网为其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本网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故此本案做结案处理。
附:江苏质量维权网办公室:
该投诉人所购买的住宅房为青河丽景小区*4楼*0*室,面积128㎡。业主林*、王女士为其爱人,在2007年初交付房屋时发现地坪、墙面局部空鼓、裂缝以及卫生间顶棚大便器管周围渗水、该业主进行了投诉。
我公司会同有关单位于2007年6月7日判定并确应处理方案进行处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业主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中止了维修,并数十次来公司蓄意滋事,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工作和相关人员的生活。当时公司房屋正处于热销中,该业主的行为故意给我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从息事宁人的角度,无奈之举,公司决定予以一定额度的经济赔偿书面协议,待业主拿到钱款后又以出现新问题为由拒绝维修在我公司与业主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业主又进行了投诉,并几乎于同年同月同日时间(07.8.6左右)一并向《消费日报》、《江苏质量维权网》、《人民日报市场报》等多家舆论刊物上乃至南京中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予以事实扩大化、复杂化的失实投诉,要求人家予以曝光查处,此举实在令人悍然。
当然我公司积极协调应对,及时作出回应处理,针对此次投诉我公司责成施工单位按处理方案认真进行了处理,业主并又用相应的手段及方法再次得到了经济补偿,维修处理验收交付后双方认可并于(08.11.3)签订确应协议书。
本认为长达两年之久,由建设局各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及施工单位数十次的协调以及两次高额度经济赔偿(协议中间阐明终结补偿)能够满足该业主的金钱欲望,结果还是贪心不足“尝到了甜头,”继续于2009年4月20日前再一次以某个小问题进行夸大其辞,将事情扩大化、复杂化、恶意将投诉范围和级别延伸致国家建设部,搞的各级主管部门甚为重视,“能量”极大,纯属出尔反尔、言而无信、不择手段,投诉之前也没和我公司进行任何沟通,至于投诉中所说柱的夹渣问题,当时施工单位要进行处理时,业主说不用他们处理,要自己处理,施工单位以防后患进行了录音(有录音记录),业主当时明确表示不会针对此问题进行再次投诉。
至于投诉书上所说的阳台、卫生间地漏周边渗水事宜,后查明纯属楼上改地漏造成的,按规定因业主人为造成的渗水不属于保修范围,我公司无义务维修,但出于人道,我公司答应协助处理,但楼上业主拒绝进入房间进行处理,物业公司协商无结果(原本是个套),结果再次于4月20日由建设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调查,并确定第三处理方案。并于2009.5.3日在建设局会议室递交报告,召开协调会,会上该业主荒唐至极,不承认拿到赔偿,说协议中签字是假的以及录音中的声音不是她本人的等等,又要更换责任主体,提出更多无理要求。
当时经各方共同协商在会上达成一致,产生处理方案四,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让该业主签字结果还是不签,说是回去”研究”一下,结果相隔一天也就是09.5.6日又不同意该方案,到公司找我们进行口头谈判对话,又产生令人费解的谈话内容(附谈话记录,在后面5月26日的会上其承认这一点)。最后到09年5月26日由建设局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最终召开处理、协调会、还是不了了之。
时隔三个月时间,于2009年8月25日该业主王女士再次向赣榆县县长信箱进行夸大失实投诉,同月26日由建设局质监站、建管科牵头、再次协调、针对方案王女士百般狡辩,说是要按其本人方案执行,结果多方共同认证,按其要求来最终于27日形成方案五、六(附未签字的方案五、六),结果待三方签字时,王女士以上厕所为由不辞而别,悄然离开建设局,电话追问,其称家中急事,便离开会场。此事至2009.11.8又同样投诉到省建设厅厅长信箱以及登陆江苏质量维权网进行失实投诉。
像该事件之处理长达三年,数次方案,几十次协调、多次高额赔偿还是无法满足该业主的欲望及要求,其心理和意图昭然若揭、无非是录求经济赔偿据说该业主在多家房产多次购房,以此为专业,以达到其“经济收入”之目的,该业主不是真心的维权,简直就是**、**。这样的局面实在令人头痛,以此报告,建设相关部门予以帮助协调,走法律程序。我们最终将保留诉讼于法律的权利。
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8日
2010年3月21日投诉人对开发商回复结果于本网留函:
你们好!我们在你们那里投诉,你们回复:与**房产协商无结果,建议我们走法律途径。今天无意上了一下你们的网站,看到**房产的回复,让我们感到吃惊,他们竞然“恶语中伤”,把所有“无耻”的话都说出来,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就拿其中几点说一下:
1、说我们有多处房产,你们可以到我们的房管所一查便知,我们普通老百姓买一套房,就倾其所有,还得借亲戚和朋友,再贷款。
2、据我们所知无-所谓的王经理,只有谢**总经理,还有蔡、张、于、邹。
3、说我们夸大失实投诉,你们到我们的房子里一看便知,另外,他们涉嫌为了销毁证据,竟派小偷拧坏窗户进入房中偷走证据—两根大木方?这在110处有备案,一查便知。
4、我们多次找他们要求处理,可是关门不见,敲门,竟然派人来打?姓谢的总经理说你们告到联合国都没用,“我们商人,无奸不商”。这些话我们有录音。
所有话都违背事实,我们不再一一反驳,事实胜于雄辩,你们到我们的房子一看就知谁在说谎。
[来源:江苏质量维权网、南京质量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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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业主:商品房存在的问题如下